文章发表于2017年1月24日《天津日报》第8版
【案情介绍】
天津日报讯 市民王女士来电咨询:一周前我带着三岁的孩子到超市坐摇摇车,孩子玩耍期间我去接听了一个电话。其间,听到孩子哭声,发现孩子的手被摇摇车传送带夹伤。由于事发突然,我当时只顾带孩子去就医,没有立即向超市提出索赔。但正是由于超市经营的摇摇车维修管理不善,致使传送带外露,才造成孩子手指被夹断,超市是负有不可推卸责任的。可是事情过后再去找他们,摇摇车的经营者对孩子因乘车受伤的事却不承认,说孩子受伤后我们并没有立即向其告知,因此不能判断孩子受伤是坐摇摇车造成的。我想问一下,应该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律师解答】
击水律师事务所张国辰律师认为:依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二十六条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本案中,如果孩子确因摇摇车维护不当受伤,摇摇车经营超市存在过错,理应承担侵权责任,赔偿孩子损失。
此外,王女士作为孩子的监护人,没有尽到看护义务,同样存在过错,故可适当减轻摇摇车经营者的侵权责任。
在此,提醒广大家长朋友要时刻看护好孩子,切勿因疏忽大意让孩子受到伤害;同时,摇摇车经营者也要警钟长鸣,做好设备维修保养,坚决避免因管理不当酿成惨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