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天津日报讯 林先生来电咨询:我父亲在乘坐公交车时,与同乘的王某争抢座位,争吵过程中倒地,但未发生肢体冲突,送往医院救治途中不幸身亡。医院《死亡证明书》结论为“猝死”。请问,父亲的死亡应由谁承担责任?
【律师解答】
击水律师事务所陈冰律师认为,本案争议焦点是林父和王某之间的争吵行为与死亡结果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以及王某、公交公司是否存在过错。
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即根据王某与林父双方的实际损失、经济状况及其他相关因素,综合考虑由王某对此事件的受损害方进行补偿。林父与公交公司已经形成客运合同关系,公交车司机作为运营中的公交车管理者亦应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根据《合同法》第三百零二条规定:“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如果公交公司不具有上述免责情形,则应对林父的死亡承担赔偿责任。
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如果公交车司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公交公司应对林父的死亡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