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童意外坠楼 商场是否担责
2022.02.21

文章发表于2017年3月7日《天津日报》第8版

 

【案情介绍】


天津日报讯   案情介绍:近日,天津某大型商场内,两名儿童从商场四楼靠近玻璃围栏的天井处坠落至负一层死亡,此事件引起社会关注,特别是商场是否承担赔偿责任争议颇多。


【律师解答】


击水律师事务所陈冰律师解答:此事件事发地为某大型商场内。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中规定,阳台、外廊、室内回廊、内天井、上人屋面及室外楼梯等临空处应设置防护栏杆,临空高度在24m以下时,栏杆高度不应低于1.05m,临空高度在24m及24m以上(包括中高层住宅)时,栏杆高度不应低于1.10m。若该商场确实符合栏杆高度的相关规定,并尽到注意提醒义务,如在围栏旁边标有禁止攀爬等警示标语,则该商场不承担赔偿责任。


值得一提的是,虽然法律并未强制性规定商场必须设置防护网,但其作为人员较为密集的公共场所,理应承担较高的社会职责,加强防范安全隐患意识,实施严格的防护措施。如本案中商场等带有中庭天井设计的公共场所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应设置安全防护网,避免发生类似本事件的悲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