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发表于2017年2月28日《天津日报》第八版
【案情介绍】
天津日报讯:王女士咨询:因为自身原因,想尽快离职,等不到法定的30日期限,决定不辞而别,请问是否承担法律责任?
【律师解答】
击水律师事务所张国辰律师认为:辞职、辞退都属于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提出的解除劳动合同,叫辞职;单位提出的解除劳动合同,叫辞退。原则上,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需要与单位协商一致。劳动合同的解除要依法解除,否则有承担一定的违约赔偿责任的风险。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7条: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第90条: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第4条:劳动者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劳动者应赔偿用人单位下列损失:用人单位招收录用其所支付的费用;用人单位为其支付的培训费用,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劳动者不辞而别的行为,实际上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有承担赔偿损失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