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天津日报讯 市民于先生咨询:于先生于1985年至1993年在某国企单位工作,自1993年起离职,而后重新参加工作。现今该厂已经注销并且负责人已经去世,对于于先生在该厂工作的事实只有当年的同事能够证明。现在于先生对该段时期的工龄在其重新参加工作以后如何计算养老金的问题产生疑问。
【律师解答】
天津击水律师事务所主任潘强律师、实习律师胡晨晨解答:根据《天津市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实行个人缴费制度前,职工参加工作的年限,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视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年限。”那么,对于先生该段工龄确定的意义便在于,确认其是否可以视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年限。在于先生该段时间工作事实清楚的情况下,根据《天津市劳动局关于确定工作有间断情况的职工参加工作时间的答复》(津劳险[1991]237号)规定:“对参加工作后,因辞职等个人原因造成工作间断,以后又重新参加工作的职工,其参加工作时间,应从最后一次参加工作时计算。”综上所述,由于于先生是因为个人原因自动离职,所以于先生该段工龄在其重新参加工作以后不计入养老保险年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