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发表于《天津工人报》2021年9月8日第3版
【案情介绍】
李杨女士是一家公司的职员,现工作稳定,家庭美满,计划与丈夫生育一个孩子。杨女士工作以来,单位一直为其缴纳生育保险。
她想知道生育保险能为她的生育计划带来哪些保障?
【律师解答】
用人单位应当为职工参加生育保险,生育保险费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职工不缴纳。用人单位已经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男性职工的配偶,如若未就业无生育保险的,所需的医疗资金由其夫的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杨女士单位依法为其参缴生育保险,故杨女士在生育后可依法享受生育保险待遇。依据《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四条第二款“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本法第五十五条“生育医疗费用包括下列各项:(一)生育的医疗费用;(二)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项目费用。”本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津贴:(一)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二)享受计划生育手术休假;(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依据以上法律规定,生育医疗费用包含女职工因生育、实施计划生育等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凭医疗票据在可报销的范围内报销。生育津贴是国家法律规定对职业女性因生育而离开工作岗位期间,给予的生活费用。
那么,生育津贴在法律上是如何规定的?休产假期间如何确定《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生育津贴发放标准《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
生育津贴由谁发放《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八条“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天津击水律师事务所 潘强 李雪莲 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