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条件下,劳动关系视为成立?
2022.02.21

文章发表于《天津工人报》2021年9月15日第3版


【案情介绍】

    

李某系网络公司的员工,但未签劳动合同,并且李某工资的发放、社保缴纳等事宜通过人事代理服务合同委托给第三方公司,以第三方公司的名义为李某支付工资和缴纳社保。在此情况下,李某若出现因工致伤,公司以与李某是劳务派遣关系予以抗辩,不给予李某工伤保险待遇。那么,李某的劳动关系该怎么认定呢?


【律师解答】

    

首先,根据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由此可见,劳动关系的成立是有明确法律规定的,即使没有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若符合上述规定,同样应当认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其次,本案实际系人事代理而非劳务派遣。譬如本案这样的工伤认定案件中,虽貌似劳务派遣但却不是劳务派遣,而实际系人事代理。因为《劳动合同法》对于劳务派遣具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劳务派遣用工应当严格按照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进行。然而从本案查明的事实情况来看,实际是网络公司将其公司员工的工资发放、社保缴纳等事宜通过人事代理服务合同委托给第三方公司,并将上述费用汇给第三方公司后,再由第三方公司以自己名义为劳动者支付工资和缴纳社保。在这整个过程中各方只有人事代理服务合同即委托合同,并没有法律所规定的劳务派遣协议,本案中的情形显然与劳动合同法所规定的劳务派遣具有本质上的不同。

    

最后,结合本案,李某实际在网络公司工作,遵守其公司的规章制度并服从其安排,即实际上李某与网络公司之间具有劳动法意义上的隶属性,李某与网络公司二者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在此期间,李某若出现因工致伤,就可以享受网络公司给予的工伤保险待遇。


天津击水律师事务所 潘强 赵督 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