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委托人原告与被告签订两份购销合同。原告方向被告供应共计30台马达。被告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了30%的货款,原告货物在2012年货到后多次催促被告公司提货,被告公司推拖,不予提货,一直拖延至2014年4月,未提货。
合同约定先付款,后提货。2014年4月被告打过来5台马达的尾款,要求先提五台。原告开始有别的想法,这么长时间不提货,未按照被告的要求安排五台马达的发货事宜。后收到被告发来的律师函件,要求发货,逾期解除合同。在这种情况下,委托人找到了我所的律师。
律师工作及亮点:
律师根据经验迅速作出反应,当即决定回函,催促被告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全额付款。并且在回函中把历次催款情况做概括描述。第一时间,抢在被告公司起诉要求解除合同之前。
案件结果:
原告公司的诉讼请求得到法院的支持。特别说明:合同约定的违约金2610元,最终法院支持了56000多元。委托人对案件结果非常满意,对律师工作非常满意,表示将判决发在朋友圈。
律师心得:
在法律框架内,委托人的利益最大化是律师的追求目标。在违约金约定过低,实际损失无法举证证明的情况下,律师在主张货款违约金的同时,还应主张利息损失,并在开庭过程中请求法院依法上调违约金,避免不告不理,造成委托人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