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系一起医疗损害赔偿责任纠纷,律师代理原告患者李某。
本案事实较为简单,原告因发现甲状腺占位而选择在被告处进行甲状腺癌根治术,术中给予清扫,术后患者出现甲状旁腺损伤的症状,经医调委调解未果来所委托律师为其代理一审案件。
律师工作及亮点:
律师在既往也代理过类似案件,一般来说该损伤均为医生在术中未尽到保护义务所致,应该说本案医方应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但是在后续的鉴定中,鉴定机构并未对医方手术操作进行评判,而单纯的判定甲状旁腺损伤为常见的手术并发症,患者手术与医方医疗行为之间没有因果关系。对于该鉴定结论,无论从委托人还是律师的角度来看,均是显示公平的。
故我方向法院申请重新鉴定,并向法院提供大量类似案例的判决书,最终通过法院要求鉴定人出庭接受质询。但法院认为,我方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该鉴定结论不能采纳,从而未予准许我方的重新鉴定申请。针对本案,律师也在通过不断地与法官的沟通过程中,使法官确信患者的损伤确定与医方的手术存在因果关系。
案件结果:
最终,法院根据公平原则判决医方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人民65000元。
律师观点:
律师认为,对于医疗损害赔偿类案件,鉴定结论具有决定意义,但鉴定人的水平及各鉴定机构所采取的的标准有待统一,只有这样才能最终做到公平审理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