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是一起侵权责任纠纷案件,委托人为原告即伤者肖某。
本案发生于2017年4月15日晚,原告肖某骑行电动车在回家的路上,遇被告天津某公司所管理的井盖缺失而导致严重的摔伤,摔伤后发生严重的伤情,原告肖某为治疗摔伤所导致的伤情花去巨额费用,但当原告肖某向被告索要赔偿时,被告却不予配合。无奈之下,原告只好寻求法律途径以解决摔伤损失。
律师工作及亮点:
律师在接受委托后先与委托人进行了简单的沟通,在询问得知原告并未治疗终结希望本次诉讼只针对前期医疗费用,且委托人表示被告承认事实只是不认可赔偿数额,但律师及时提醒委托人不要因此而放松警惕,即依然要保留对方承认事故发生事实的相关证据,包括录音录像等。而且,律师告知委托人,本案的最终结果有可能会判决委托人自己也承担一定比例的责任,但律师会尽最大努力,让被告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
律师在开庭时发现被告公司果然不认可原告发生摔伤事故的井盖属于被告管理,且以报警地点不准确等理由进行狡辩,但实际上是由被告公司的员工主动打电话进行沟通赔偿事宜的,幸好委托人最初听取了律师的建议取得了录音证据。基于此,律师一方面申请调取当时报警的记录等证据,另一方面当庭播放委托人妻子与被告公司员工的电话录音,证明被告从始至终知道该起事故,并认可该起事故应当由其来进行赔偿。
另外,被告在庭审中也不认可原告摔伤与井盖缺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以其备于公司的巡线日志来进行说明其尽到相应的管理义务,并以除原告之外并未有人受伤来达到免于赔偿的目的,但律师从证明责任入手,结合相应的法律法规,将被告的意图予以反驳。
案件结果:
本案承办法官最终支持了律师的观点,判决被告天津津然公用事业股份有限公司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共计赔偿原告166475.48元,而原告无需对此次事故承担丝毫责任比例。律师在最大限度内保护了当事人的权益,委托人对律师的工作表示满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