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是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委托人为本案原告孙某的父亲。
本案发生于2013年,本案被告驾驶某大型货车行驶至事故地点停车场门口右转时,与顺行原告孙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相撞,造成电动自行车损坏及孙某受伤的交通事故。
事故发生后原告孙某在武警后勤医院附属医院住院治疗,经诊断为右上肢开放性毁损伤,右上肢皮肤软组织坏死缺损伴感染,全身多发性创伤,胸部闭合性损伤,双肺挫伤,双侧气胸,左侧胸腔积液,右侧肋骨骨折,腹部闭合性损伤等伤情,但被告均未支付医药等费用,故此诉诸法院。
律师工作及亮点:
本案律师是接受的第四次委托,律师在第一次、第二次、第三次进行代理的时候就将相应的诉请的风险告知,律师在进行告知相应事项后,即开始本次的起诉书,赔偿明细等案件准备工作。
律师在告知后准备好相应的法律法规,由于本案承办法官是第一次、第二次、第三次的法官,律师及时与其进行了交流,律师在与办案法官进行交流后,整理案件办案思路,在委托人了解到律师的办案思路后,律师整理代理意见,做好充分的庭审准备。
案件结果:
本案办理法官最终支持了原告的大部分诉讼请求,委托人对律师在庭审过程中所做的工作表示满意,对律师为案件所做出的的努力表示感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