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是一起交通事故纠纷。委托人系本案原告,委托律师为我所刘丹律师。
2020年8月5日,被告刘某骑行电动自行车,沿天津市滨海新区南海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南海路与泰达大街交口时,因影响由南向北直行的原告付某骑的电动车通行。造成原告付某受伤的交通事故。经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开发区大队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负有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受伤严重,在天津市第五中心医院进行住院手术治疗,经诊断为:左尺桡骨开放性骨折、左桡骨陈旧性骨折畸形愈合等多处伤情。
另查,被告系被告天津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外卖工作人员”,事故发生时系在配送外卖的途中,且该公司为被告刘某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处投保了《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小微企业“金福保”组合保险框架保险单》,保单中载明该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系投保人,其中雇主责任附加第三者责任的保险金额为250000.00元,保险雇员清单的被保险人系被告刘某,保险时间系2020年8月5日零时起至2020年8月6日二时止,事故发生时正在保险期间内。原告认为,此次事故给原告造成了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多项费用损失,遂由原告委托我所刘丹律师代理此案。
律师工作及亮点:
首先,律师在咨询阶段就为当事人确定了案件思路,成功取得当事人很大信任。在诉讼前阶段,说明将被告保险公司列入的重要性,为委托人多争取一位赔偿主体。
其次,在诉讼过程中积极与法官沟通,说明事发时被告刘某的工作状态,将其认定为与被告公司系雇佣关系,为委托人争取到有利的赔偿主体支持。
案件结果:
本案最终判决结案,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共计20余万元。委托人对律师在委托期间内所做的大量工作表示感谢,对案件结果表示非常满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