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系关于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案件,委托人系本案原告。
2020年8月15日,委托人通过网络在被告公司为其母亲购买了一款医疗保险,提供了被告要求的相应材料,被告审核通过后委托人缴纳保费,保险合同生效。2020年12月,委托人母亲因身体不适开始赴医院检查,2021年1月4日被确诊为乳腺癌并住院接受治疗,当委托人向被告申请理赔,被告却认为委托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欲解除保险合同,并不予赔付。
当事人无奈之下委托我所刘丹律师,希望能够维护其合法权益。
律师工作及亮点:
刘丹律师接受委托后,为委托人讲解了关于人身保险合同赔付问题的相关法律规定,指导委托人提交证据材料,检索相关法条与案例,积极与法官沟通,争取法官对我方当事人主张的事实及理由的认可。
一、本案是委托人在互联网上订立的人身保险合同引起的纠纷,律师首先帮助委托人确认了本案的管辖法院——天津市铁路人民法院,减少了委托人的诉讼成本。
二、本案争议焦点集中在被告是否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并不予赔付,即委托人是否属于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情况下隐瞒保单中“健康告知”所涵盖的病情项。
刘丹律师主张:首先,委托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已经按照被告要求提出相关材料,且被告已经审核通过,委托人至少没有隐瞒病情的故意;
其次,被告在答辩状中主张的:委托人违反“健康告知”第二条,即高血压病史的告知义务。而高血压并非委托人母亲入院主诉,委托人也是因其母亲乳腺癌的治疗请求赔付而非高血压,高血压与乳腺癌也不具有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
最后,保单中的“健康告知”项目繁多,且以格式条款形式出现,被告是否有尽到合理的提示和说明义务,“健康告知”存在不当地加重委托人义务,减损委托人权利的情形。刘丹律师通过立案和与法官沟通,强调保险合同格式条款,以及被告拒绝赔付的理由不合理等多项事实和法律依据。
案件结果:
本案最终调解结案,调解中律师尽力为当事人争取最大限度的利益,达到了委托人的诉讼目的,委托人对案件结果和律师的工作非常满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