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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届击水狂欢节将于2010年12月31日隆重举行
本所讯 我所将于2010年12月31日周五晚19:00,在河北区金三角酒店举行第二届击水狂欢节。本届击水狂欢节将由击水律师和文员共同演出相声、小品、歌曲、舞蹈、乐器演奏、话剧、模特走秀等多个丰富精彩的节目。欢迎击水全体同仁准时参加。新闻编写:尹敬静
2013
12.13
刘建律师接受《天津工人报》采访
新闻刊登于2010年12月23日《天津工人报》第1版新闻链接:http://media.workercn.cn/tjgrb/2010_12/23/GR0123.htm【热点透视】逾期交供暖费收滞纳金无法可依“对超过采暖费交费日期的,每超1日加收5‰的滞纳金”的条款已于今年6月1日废止,但目前还有许多供热公司在一些社区大贴告示要收取未交费用户滞纳金。天津击水律师事务所刘建律师认为这种收取滞纳金的行为无法可依。同时提示,今年市人大审议通过的《天津市供热用热条例》已没有“滞纳金”的提法,而是规定:“用热户逾期未交纳供热采暖费的,应当按照供用热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近日,本报接到河东区太阳城、南开区学湖里、塘沽铁西路怡成东园等等多处小区居民来电,反映近日供热公司在小区里贴出告示,或递送交款通知提醒居民在12月31日前缴纳暖气费,逾期不交收取每日5‰的滞纳金。一些居民认为从今年6月开始实施的《天津市供热用热条例》里已经没有收取“滞纳金”的条款,而现在供热公司还拿着过去的规定收钱“已经是违法行为了”。针对读者的反映,天津击水律师事务所刘建律师认为,2004年修订的《天津市集中供热管理规定》曾有滞纳金的规定,内容是该规定的第三十五条“对超过采暖费交费日期的,每超1日加收5‰的滞纳金”。但是今年市人大通过的《天津市供热用热条例》里,明确“本条例自2010年6月1日起施行。天津市人民政府1995年8月7日发布,2004年6月30日修订发布的《天津市集中供热管理规定》同时废止”。因此,原有规定已无法律效力,供热公司应当按照新的法规执行。那么怎样执行新法规中的有关违约金的条款呢?市供热办有关人士在给记者的电话答复中说,供热单位可以和用户签订供用热合同,双方可以约定违约金的数目。如果商量不妥,也可以给市供热办打电话咨询,由供热办给予协调。至于滞纳金,由于旧规定已经废止,所以应当按照新法规相关条款执行。 新闻编写:尹敬静
2013
12.13
当事人送锦旗感谢王佰光律师
本所讯 2010年12月17日,当事人田女士来到我所,将一面写有“为人实实在在做事认认真真”的锦旗送到王佰光律师的手中,感谢王律师帮助自己打赢了官司,维护了权益。 王佰光律师(左)与当事人合影留念本案是一起房屋买卖纠纷,涉案金额较大。在找到我所之前,本案已经经历两次庭审,结果对田女士比较不利。无奈之下,田女士来到我所求助于王佰光律师,王律师在距离再次开庭仅有五天时间的时候,答应田女士作为原告代理人参与诉讼。接受委托后,王律师立即开始了解案情,搜寻证据,逐步理清了案中的法律关系,尽职尽责,兢兢业业。经过王律师的不懈努力,法官最终认可了我方的观点,成功地使被告返还了我方购房定金以及中介费近四万元。得知判决结果后,田女士满怀感激的说:“委托王律师帮我打官司时,我很悲观,已经做好了支付违约金的准备。然而结果出乎意料,我不但没赔一分钱,竟然还得到了这么多的赔偿金。多亏了击水的王佰光律师,自己的合法权益得到了最大程度的维护,我从心里感激他。” 新闻编写:孙婕
2013
12.13
2010年击水十大经典刑事案件揭晓
本所讯 近日,我所揭晓2010年击水十大经典刑事案件评选结果。第一名、我所郑晓云副主任承办的黎某涉嫌合同诈骗罪案获奖理由:黎某为某公司老板的司机,后莫名其妙的成为该公司挂名大股东,其为公司办理借款500万后,发现公司老板携款出逃,黎某因此涉嫌合同诈骗被抓。律师接案后,多方寻找证据,证明其为挂名股东,既未得赃款,主观上也不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法院最终采纳了律师的辩护意见认定其无罪,当庭释放。第二名、我所副主任、刑事法务部长卢同斌律承办的张某抢劫罪上诉案件获奖理由:未成年人犯罪,有立功等情形,原审判处4年有期徒刑。通过律师在二审庭上精彩的辩护,终感动了法官,改判2年有期徒刑。值得一提的是,未成年的孩子曾经一度想撤诉,在律师晓之以理,动之以情的劝说下,坚持到最后。第三名、我所高克玮律师承办的武某涉嫌聚众斗殴罪法律援助案获奖理由:律师接案后,在会见时发现武某的行为、言辞比起诉中叙述的年龄要小,最终通过股龄鉴定,证明其为未成年人,依据法律规定予以释放。此案曾接受天津电视台《真相》栏目的专访,播出后受到广泛关注。第四名、我所案件指导委员会主任徐国强律师承办的纪爱民涉嫌贪污罪案上诉、重审案件获奖理由:山东一审案件,疑似有非法律因素干扰。律师代理二审后,提出案件中多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终被二审法院采纳裁定发回重审。重审中律师提出83000元的涉案金额依据法律及地方法规的规定,不具有合法性,亦被法院采纳,将起刑点由原来的10年起行降为5年以下有期徒刑,最后判决3年半有期徒刑。第五名、我所副主任刘建律师承办的于某涉嫌诈骗罪、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案获奖理由:公诉指控两罪,且诈骗金额23万余元,依法应处15年有期徒刑。通过律师辩护法院判决只认定了诈骗罪。在审理期间,律师通过家属了解到于某有还款事实,并且利用录音证据,将诈骗数额减低,使法定刑也降低了一个档次,且说服家属积极赔偿,得到了被害人谅解最终只获刑6年。第六名、我所副主任苏文辉律师承办的朱某故意伤害案获奖理由:朱某故意伤害致被害人“脾摘除”为8级伤残,被害人再次提出16万赔偿,朱某已无力支付,情绪颓废,失去生活的信心。最终在律师的努力下,鼓励朱某树立信心,与被害人达成谅解协议,被告人朱某被判缓刑,也重燃生活的希望。第七名、我所王娜律师承办的容留他人吸毒罪刑附民案件获奖理由:律师代理死者家属一方,案件的焦点为“容留他人吸毒是否存在被害人”,本案中死者有被殴打的情况,律师多次与检查官沟通,案件曾被退侦两次,最终检察院以陈某涉嫌故意杀人罪起诉,使死者成为本案件的被害人,其家属可以向陈某提出民事赔偿。第八名、我所副主任刘建律师承办的王某涉嫌行贿罪案获奖理由:行贿65万元,为该地区建国以来行贿数额最高的一起案件。律师从法律无明文规定行贿多少为“情节严重”的点入手,充分利用被告人的认罪态度,及自首情节积极辩护,最终被告被判缓刑。第九名、我所副主任、刑事法务部长卢同斌律师承办的赵某涉嫌强奸罪案获奖理由:阅卷后,律师认为起诉书中多次与精神病妇女发生性关系的事实,证据不足,律师意见被法院采纳,最终认定强奸一次,从轻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三年。第十名、我所安刚律师承办的聋哑人盗窃罪法律援助案获奖理由:被告人为聋哑人,律师会见在无翻译的情况下,与被告人手书沟通案情,经过律师的辩护,最终法院只判决被告人支付罚金。新闻编写:尹敬静
2013
12.13
2010年击水十大经典民事案件揭晓
本所讯 近日,我所揭晓2010年击水十大经典民事案件评选结果。第一名、我所潘强主任、案件指导委员会主任徐国强律师、安刚律师承办的罗彩霞姓名权纠纷案获奖理由:此案备受国内外媒体的关注。教育部亦因此案下发了《教育部关于做好2009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录取工作的通知》,规定在录取通知书上要贴考生照片,以便考生报到后与考生本人核对。报到后,要将考生的电子档案和纸制档案核对。此案为推动我国招生制度的完善,做出了一定的贡献。第二名、我所副主任刘建律师承办的吕某所有权纠纷案获奖理由:司法实践中,交通事故死亡赔偿金或工亡赔偿金家属分配惯例为,死者父母、配偶和子女均分。律师代理死者的妻子和儿子,在本案中为被告,律师认为“死亡赔偿金的分割原则,在同一继承顺序中,应按照共同生活的紧密程度决定继承份额,不适用《继承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同一顺序一般应当均等的原则。而本案二被告与死者生活在一起,是“经济性同一体”或“钱包共同”关系,应当多分配。最终法院判决2:4:4。第三名、我所副主任苏文辉律师承办的李某医疗纠纷案获奖理由:律师抓住时机积极调解,医生赔偿20万元,委托人及时转院治疗,保住了双腿。第四名、我所副主任郑晓云律师承办的杨某房屋确权纠纷案获奖理由:贷款购房写儿子名字,后为救夫命卖房,儿子不同意。经过律师努力调解结案,避免了母子反目成仇。第五名、我所于雪梅律师承办的武某劳动争议案获奖理由:仲裁时,当事人未请律师,裁决赔偿1.5万元。一审律师代理后,法院判决赔偿28.5万元。第六名、我所副主任、党支部书记贾芳律师承办的四岁女童人身损害赔偿案获奖理由:一四岁女童被公园铜像砸伤,未做伤残鉴定,律师以调解方式,为其争取了15万元的残疾赔偿,且已实际得到赔偿款。第七名、我所副主任刘建律师承办的某灯具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获奖理由:本案一审判决,给付灯具公司26万元;二审调解,给付灯具公司35万元。调解书约定,若逾期还款,则按46万元给付,现部分已执行。第八名、我所副主任、党支部书记贾芳律师承办的林某公产房承租权纠纷案获奖理由:兄弟之间买卖公产房无书面证据支持,律师多方寻找证人,终将一审败诉的腾房案推翻,确认了林某公产房的承租权。第九名、我所张黎明律师承办的某服装厂房屋恢复原状案获奖理由:律师经过多次充分与法官沟通案情,成功调解结案,避免了集体上访事件。该案件被评为河北法院优秀案件。第十名、我所副主任、党支部书记贾芳律师承办的赵某继承纠纷案获奖理由:本案为房屋继承案,被继承人名下有一套私产房和一套公产房。公产房变更承租人案在另一法院审理。通过律师努力,将两案合并,最终双方达成私产房归委托人所有的调解协议,避免了委托人老无所居的窘境。新闻编写:尹敬静
2013
12.13
2010年击水十大经典交通事故案件揭晓
本所讯 近日,我所揭晓2010年击水十大经典交通事故案件评选结果。第一名、我所副主任刘建律师承办的吴某道路交通人身损害赔偿案获奖理由:推翻原鉴定等级,重新鉴定,改变伤残鉴定等级,使委托人多得赔偿金近48万元。第二名、我所副主任刘淑霞律师承办的齐某道路交通人身损害赔偿案获奖理由:山东交通肇事案件,将商业保险公司同列为被告,使委托人避免了执行难的问题。同时,法院支持了律师提出的农村居民标准城镇赔偿并按天津市人均标准赔偿,也支持了精神损害抚慰金。第三名、我所副主任苏文辉律师、高克玮律师承办的张某道路交通财产损害案获奖理由:律师代理时,交通事故认定书即将下达,但已告知委托人为主次责。律师接收后,通过多方寻找证据,据理力争,终在事发3个半月后下达了责任认定,对方为全责,为一审胜诉奠定了基础。第四名、我所副主任郑晓云律师承办的崔某道路交通人身损害赔偿案获奖理由:四年前的一起交通事故,四年后当事人死亡。通过律师工作,未通过鉴定,法院最终认定当事人死亡与四年前的交通事故有因果关系。第五名、我所王娜律师承办的安某交通肇事案获奖理由:委托人为某企业技术部门的负责人,交通肇事后,对方坚决不同意调解,律师多方奔走,终达成调解后,获得对方对委托人的谅解,委托人获缓刑,并在判决后转天回单位上班。第六名、我所北所交通法务部部长王玉青律师承办的王某道路交通人身损害赔偿案获奖理由:法院认定在交通队委托人私下调解5.1万元的协议无效。审理期间委托人因家庭困难已无钱过年,想拿到10万元调解款回老家,律师鼓励委托人并借款给委托人生活,最终法院判决赔偿委托人28万元。第七名、我所副主任兼党支部书记贾芳律师承办的李某人身损害赔偿案获奖理由:律师力主多等级伤残妨害执业,在伤残赔偿金标准的基础上提高了赔偿金额。第八名、我所南所交通法务部部长任波律师承办的高某交通事故赔偿纠纷案获奖理由:法院认定委托人为职务行为,免除委托人16万余元赔偿责任,并判决归还委托人9.5万元的垫付款。第九名、我所王娜律师承办的郑某道路交通人身损害赔偿案获奖理由:医疗费先予执行,保证当事人及时得到治疗的赔偿案件第十名、我所北所交通法务部部长王玉青律师承办的张某道路交通人身损害赔偿案获奖理由:把商业保险同列被告,避免了委托人执行难,法院也支持了退休后第二职业的误工费,赶在委托人生日之前几天做伤残鉴定,为其多争取了一年的残疾赔偿金。新闻编写:尹敬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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