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首页
  • 关于我们
  • 主任风采
  • 专业领域
  • 经典案例
  • 击水说法
  • 新闻资讯
  • 首页
  • 关于我们
  • 主任风采
  • 专业领域
  • 经典案例
  • 击水说法
  • 新闻资讯

法律服务热线

17720020309

  • 纪念劳动法颁布20周年暨2014首届击水劳动法论坛圆满举办
    本所讯 恰逢我国《劳动法》颁布20年,由我所举办的纪念劳动法颁布20周年暨2014首届击水劳动法论坛在河北区新闻大厦二层会议厅圆满举办。原一中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张金忠,天津市人大代表、全国劳动模范谢长杰,市总工会法律部部长秦建中,市律协秘书长赵莉,市劳动仲裁院仲裁一庭庭长陆岩,南开区法制办主任崔树成,河北区司法局局长刘月明、政治处主任侯春华,河北区工会主席鹿波、部长聂慧源,城市快报高级记者高丽红,天津工人报记者赵桐岩,天津教育报记者李楠等领导、嘉宾及媒体朋友出席本次论坛。此次论坛由潘强主任担任主持,潘主任表示:我所每年承办一千件案子,劳动争议案件一直以来是我所主要承办的业务之一,去年我所共承办劳动争议案件是150件,今年或将突破200件,将占总案件的五分之一。今天举办的论坛也是一次学术会议,发言的律师代表是我所主办劳动案件的律师,他们定期去市工会法律援助服务窗口值班,有着丰富的承办劳动案件的实践经验。纪念劳动法颁布20周年暨2014首届击水劳动法论坛圆满举办 原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委会专职委员张金忠 天津市人大代表、全国劳动模范谢长杰 天津市总工会法律部部长秦建中 天津市律师协会秘书长赵莉论坛首先由鲍宏声律师反映了劳动争案件立案过程中遇到的几个问题,如在律师立案过程当中若干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要求当事人本人必须要到场,否则不予立案;立案的时候需要劳动者填写某一个仲裁机构的自己出的格式的仲裁申请书,否则也是不予立案;立案时需要劳动者本人的名章,否则也是不予立案;有的仲裁委要求申请人提供工作地点在本辖区的证明,否则不予立案等具体问题。 随后,我所梁海滨律师反映了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的计算问题。他表示:在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劳动者如要求支付赔偿金。由于劳动者有的工作年限较长,跨越了我国于2008年1月1日出台的《劳动合同法》,关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计算问题,根据现在的司法实践存在两种主要观点:一是,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自用工之日起到解除或终日劳动合同,都应按经济补偿的两倍向劳动者支付。二是,分段计算赔偿金,从用工之日起到2008年1月1日按照经济补偿金的标准支付,另一段是从2008年1月1日到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之日,按照经济补偿的两倍向劳动者支付。我认为第一种观点是正确的,因为《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明确规定了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自用工之日起计算。我所三农法务部部长程正芳律师反映了经济补偿金的基数是否包含加班费的问题。他表示:日前,天津高院在4月份颁布了《当前民事审判若干疑难问题的解释》,其中有一条,劳动争议案件审理过程当中,计算经济补偿金基数的时候,是不是应该把加班费包括在内。在司法实践中,如果是仲裁,都把加班费包含在内。但在法院,法院直接把加班费去掉了。我认为这个规定是违法的,理由是,经济补偿金是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经济的补助。我所婚姻法务部部长曹佳君律师反映了对劳动争议若干问题的思考,她提出了几个问题:第一是关于仲裁委逾期裁决,当事人如何维权的问题;第二是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关于加班费是否受一年时效的限制。第三是用人单位如果没有与劳动者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劳动者提起双倍工资的请求,这类纠纷时效起算点的问题。 天津市劳动争议仲裁院仲裁一庭庭长陆岩 南开区法制办主任崔树成 河北区司法局局长刘月明 河北区司法局政治处主任侯春华我所王茜律师提出了加班费计算基数与工作时效问题,一是关于加班费的计算基础,另一个是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一些费用是否适用诉讼时效的问题。总结最高院的司法观点,还有天津市关于贯彻落实《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规定,我认为劳动者加班费的计算基数以应得工资计算,应得工资应该包括津贴、补贴、奖金等与劳动者工作岗位对应的工资报酬,都应该算到加班费的计算当中;关于诉讼时效问题,无论是加班费,还是其他的劳动报酬,如年假报酬、防暑降温、采暖补贴都应该算做劳动报酬,不应该受到诉讼时效的限制。我所刘念鑫律师反映的主题是无操作性的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不应成为仲裁依据。因劳动者“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而解除劳动关系的案件较为突出。但如何将“严重”这个抽象的概念变为具体的可操作性条款呢?劳资双方发生争议后,对该条是否达到“严重”程度,又应有哪样的理解和评价呢?这就尤为关键了。律师认为:用人单位在制定涉及“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除应当制定合法、告知合法外,还应当将条款予以合理化、明确化、具体细化。除符合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色外,还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和正常的生活常规判断标准,并征求劳动者的意愿。条款应该明确一下哪些行为下是可以通过教育警告批评的形式提醒劳动者,哪些条款可以直接解除劳动关系。因此,需要用人单位进一步细化“严重”规则。而审判机构在审理诸如此类无操作性条款时,要严格审查规章合理性,加强单位的举证责任,条款作独立客观的解释,不能笼统的认定单位有自主裁量权一律合理。我所实习律师张国辰表达的主题是涉诉期间误工损失如何计算的问题。他表示:首先我认为用人单位违反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给劳动者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在劳动者继续要求履行合同的情形中,用人单位应该赔偿因其违反劳动合同造成的损失,另外本市高院发过,劳动争议的相关通知,其中规定,劳动争议案件中,劳动者胜诉的仲裁和诉讼期间的误工损失,用人单位应该赔偿,应该用人单位的计算依据是实际工资。我觉得应该按照劳动者的实际工资计算他的损失,从而让单位不能随意解除劳动合同的目的。不但如此,劳动权作为一项基本权还被载入了我国宪法。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关系,不仅仅是侵犯了劳动权的权利,而是侵犯了劳动权中的所有权利,其中就包括获得劳动报酬。用人单位是无辜剥夺了劳动者的劳动权,根本权利不存在了,衍生权利也必然不存在。另外,不同的劳动者在不同的岗位,创造的社会价值和经济价值也是不尽相同,根据工资待遇,就是不同区别的真实写照,在不同的行业进行诉讼的时候,首先它的大前提不同,试用相同的法律不能得出同样的结论,这是法律逻辑的基本观点。如果误工损失按照最低工资标准计算,这就会导致权利义务的不平衡,与我国当前法制思想有背,从社会效果上会造成不利影响。最后,我所谷艳艳律师表达了在仲裁和诉讼之前工伤认定的问题。她表示:在工伤职工自行申请工伤认定的情况下,两份证人证言不能作为工伤认定部门予以受理申请的强制性要求。在工伤职工不能提供证人证言时,应以工伤职工能够提供的相关材料进行认定,并要求用人单位承担其举证责任,同时工伤认定部门要积极履行其调查核实职责。 河北区总工会副主席鹿波 河北区总工会部长、河北区劳模协会秘书长聂慧源 城市快报高级记者高丽红八位律师发言完毕,各位与会领导也纷纷发言,畅谈了参加此次论坛的亲身感受。市劳动仲裁院仲裁一庭庭长陆岩表示:律师们的发言反映的都是实际问题,也是热点和难点问题。很多案件的裁决和判决,不仅仅是法律的问题,劳动合同法规定非常刚性,但也有原则,在这个刚性框架之内,自己把合法和平衡调整好,这是一个问题。我个人觉得,击水律师是非常敬业、专业,把我们劳动合同法的实施,包括对企业、对劳动者的权益保护方面考虑的非常细致,我很感动。市律协秘书长赵莉表示:特别高兴参加击水律师事务所举办的劳动法论坛,看到年轻的律师队伍工作的敬业,这份对法律公正公平的追逐,确实让我特别感动。律师协会是一个行业自律组织,是一种管理和服务,我觉得律协要在平台建设、沟通交流及协调机制上做好工作,把法官、仲裁和律师的沟通工作做的更顺畅一些,包括加强与市总工会、市劳动局的沟通协调,共同为法制天津建设做出自己应尽的义务。天津市人大代表、全国劳动模范谢长杰表示:很荣幸参加击水律师事务所举办的劳动法论坛,听了八位律师从劳动法的角度畅谈自己的观点很有深度,各位律师把劳动法和劳动者的案情研究的非常透彻。我深受启发,从中也学到了很多东西。今天在座的各位领导也是我的前辈,而各位律师在业务方面也值得我学习,今后需要我尽力的,我会全力以赴。 我所主任潘强律师主持论坛 潘强主任发言 潘强主任 我所鲍宏声律师发言 我所梁海滨律师发言 我所三农法务部部长程正芳律师发言 我所婚姻法务部部长曹佳君律师发言 我所王茜律师发言 我所刘念鑫律师发言 我所张国辰律师发言我所谷艳艳律师发言市总工会法律部部长秦建中表示:参加今天的劳动法论坛我收获很大。工会组织本身就是协调劳动关系的产物,我们运用劳动法律法规依法维护职工权益是我们神圣的职责。这几年来,包括我们击水律师事务所在内,我们广大的法律工作者在协调劳动关系,维护职工权益方面为职工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保证了我们职工的合法权益。击水律师事务所近几年来,有20多位律师每周三天到市总工会法律援助服务窗口,义务为广大职工提供法律帮助,对我们稳定职工情绪,促进和谐劳动关系的建立起到了积极的作用。2009年,工会、司法局、人社局、法院共同构建了一个四方联动机制,初衷就是协调在处理劳动争议方面的一些工作,除了我们研究和解决问题之外,在法律法规的衔接和理解上也要做一些工作,特别是在理解法律等问题上,我们愿意通过每一季度的四方联动会议上提出来,由工会、人社局、司法局、法院共同研讨,争取达成共识。今天律师们的发言都是在运用法律的武器最大限度的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市总工会也愿意为大家在达成共识方面做一些工作。城市快报高级记者高丽红表示:击水律师事务所劳动法论坛使我受益很大,他们有着很好的做业务的传统,今天每位律师的发言都是一个新闻点,都可以做成一段新闻。从媒体的角度来讲,在涉及到劳动争议方面的新闻报的很少,今天有位律师提到的加班费问题,我觉得很受益,如果读者有需要,我个人会推荐他们到击水律师事务所做系统的咨询。原一中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张金忠表示:我接触击水律师比较多,看过若干个劳动争议案件,很深启发。击水律师把劳动者和委托人的事当成自己的事办,这点让我非常感动。他们每一个小案子,不但自己研究,还要跟同事、跟顾问、跟劳动仲裁部门研究,用最大化的劳动量达到最理想的结果。这个认真程度,如果律师们都这样做,那我们的法制就非常有希望了。我个人建议今后需要加强沟通,律师和相关部门对劳动争议问题加强沟通和协调,特别是积极的把一些问题向立法部门反映,让立法操作性强一些。河北区司法局局长刘月明表示:击水律师事务所能走到今天,和各部门这么多年来的大力支持关心是分不开的。击水律师事务所最大的特点就是社会责任感,他们所做的每件事不是光从收益考虑的,而是考虑在社会上的影响和作用。击水律师有一个信条叫草根,就是为老百姓打官司,他们这些年一直坚持这个信念。律师这支队伍在法律进程中,特别是在法制国家、法制社会建设中的作用至关重要,我们司法行政部门也应该充分发挥作用,为他们多创造一些机会。 新闻编写:尹敬静
    2014 09.02
  • 我所律师接受天津电视台采访
    本所讯 2014年8月27日,我所房屋法务部部长安刚律师接受天津电视台<<二哥说事>>栏目的采访,就一起案件的法律适用发表意见。房屋的承租人发现房屋出现质量问题,但是出租方的企业却下落不明不知去向。那么谁该为维修房屋承担责任呢?详细内容将于近期播出。安刚律师接受《二哥说事》栏目采访 2014年09月02日,我所副主任副主任刘建律师接受天津电视台《都市报道六十分》栏目的采访,就邮递公司在客户“保价”后所造成的运输损失进行深入分析。该栏目将于近日播出。 刘建律师接受《都市报道六十分》栏目采访 新闻编写:李中美
    2014 09.02
  • 河东检察院与我所成功举办公诉人律师团体论辩赛
    本所讯 2014年8月28日下午2:30,由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检察院与天津击水律师事务所联合举办的公诉人律师团体论辩赛在河东区检察院七楼会议厅拉开序幕。河东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齐冠军、原天津市人民检察院公诉处处长马和琴、天津市人民检察院公诉处副处长刘致宏、南开大学法学院刑法学博士生导师刘士新、河东区人民法院副院长王建军及我所主任潘强律师出席本次论辩赛并担任大赛评委。此次辩论赛共分四组,采取二对二的团体形式,每组辩论时间共计22分钟。我所律师潘晓东、安刚、史锦岭、李雨蒙、徐禄及实习律师张国辰、刘丹、鲁烨作为参赛辩手与河东区检察院的检察官辩手在场上一较高低。控、辩双方围绕司法实践过程中的四个热点案例,就罪与非罪、罪轻与罪重展开了唇枪舌剑、你来我往的激烈指控和辩护,充分展示了双方的法律熟知程度、思维逻辑能力、快速反应能力以及雄辩口才,获得现场同仁们的阵阵掌声。本次论辩赛使律师和检察官这对常在法庭上交锋的“对手”,成功的实现了律师、检察官的角色转换,双方对法理的深入探讨启迪人心,是一次形象的展示与梦想的飞翔。比赛结束后,天津市人民检察院公诉处副处长刘致宏、南开大学法学院刑法学博士生导师刘士新及我所主任潘强律师先后对大赛进行了精彩点评。最终,我所律师史锦岭律师、河东检察院检察官张路共同荣获本次辩论赛一等奖;我所律师潘晓东、实习律师刘丹,河东检察院检察官黄莹、赵越超共同获得辩论赛二等奖;我所律师安刚、李雨蒙、徐禄,实习律师张国辰、鲁烨,河东检察院检察官纪振尚、尹敬慧、张郴、张旭、陶涛共同获得辩论赛三等奖。由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检察院与天津击水律师事务所联合举办的公诉人律师团体论辩赛在河东区检察院七楼会议厅拉开序幕 评委席我所律师安刚、李雨蒙、徐禄,实习律师张国辰、鲁烨,河东检察院检察官纪振尚、尹敬慧、张郴、张旭、陶涛共同获得三等奖我所律师潘晓东、实习律师刘丹,河东检察院检察官黄莹、赵越超共同获得辩论赛二等奖我所律师史锦岭律师、河东检察院检察官张路共同荣获本次辩论赛一等奖附辩题:案例(一): 某日,被害人张某中午在一小酒店喝酒,一直喝到晚上,因琐事与饭店的三个伙计发生口角,并发生肢体冲突,从室内打到室外。这时被告人王某恰巧路过此处便上前劝阻。此时,被害人又与被告人发生冲突。被告人非常生气,被告人一巴掌将被害人打倒后离去。被害人后被路人送至医院,被害人因抢救无效死亡。法医诊断为:被害人死于粥状动脉硬化、蛛网膜下腔出血。剧烈运动、饮酒、情绪激动、外伤、均可以导致蛛网膜下腔出血。又尸检报告证明被害人面部有轻微伤。 被告人王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案例(二): 一天,汽车装卸工张某(农民、文盲)跟车来到某公司装货,(该公司为中日合资企业),所装货物为照相机的镜头片,箱子大小为0.8m*1m*1.2m。在装货过程中,被告张某明知这两箱货物并非自己本来货物,还顺势多装了两箱。后误觉得货内镜头片为玻璃不值钱,故只收纸箱钱)。在货物运出厂后,张某将货物运至废品回收站,回收站工作人员说:“箱内物品不要,包装箱80元可以收购。”经过划价,废品回收处又给涨了5元钱。张某所盗货品实际为61万元,后张某被抓获归案,赃物被如数追回。 张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盗窃犯罪?案例(三): 2009年12月14日凌晨2点,路某驾驶从朋友处借来的轿车,伪装出租车,在火车站调度室处,以每公里10元的价格,拉刚送完男友登火车的陈某回家,车刚走约一公里,路某即通过控制计价器开关虚增路费,陈某对快速增长的车费产生怀疑,遂要求下车,路某不加理睬,继续行至前方不远处一大楼旁的胡同内停车,即要求陈某先将计价器显示的156元付清,并威胁陈某“不给钱就打你,要么把你扔进河里洗澡”。陈某被迫支付车费156元。后路某再次作案时,被抓获。经查,当天路某在火车站附近作案共三次,索要乘客钱款共380元。 控方:路某的行为构成抢劫罪。 辩方:路某的行为构成强迫交易罪。案例(四): 2008年4月,A市烟草行业开展打击假烟行动,为了取得较好成绩,某区烟草专卖局副局长汪某要求稽查大队稽查员胡某搞点案子,争取案值在500万元左右,胡某提出可以在外省购买假烟回A市,制造无主烟案件,并安排自己人进行举报。经汪某与胡某商量后,汪某同意并要求胡某负责联系购买假烟。 该假烟到货后,分别存放于A市某区三处出租房内。某日,房东李某发现其出租房内存放了很多烟草,怀疑是假烟,遂向烟草专卖局举报。汪某安排胡某等人前去查处,查获案值480万元的假烟,随后汪某和胡某商量后将实情告诉李某,让李某去申报举报人的奖励。李某知情后,按照汪某和胡某的安排,去领取了举报人10万元的举报奖金。汪某和胡某各分得3万元,李某分得4万元。 控方:李某的行为构成贪污罪。 辩方:李某的行为不构成贪污罪。 新闻编写:尹敬静
    2014 08.29
  • 我所将于明日与河东检察院开展友谊论辩赛
    本所讯 为了加强理论知识,交流实践经验,提高律师的业务技能和论辩水平,我所律师潘晓东、徐禄、安刚、鲁烨、史锦岭、李雨蒙、张国辰及刘丹将于明日下午14:30与河东区检察院的检察官们展开一场精彩律师公诉人友谊论辩赛。届时,双方将以法学知识交锋,以实战经验激辩,让我们拭目以待。论辩赛辩题:案例一: 某日,被害人张某中午在一小酒店喝酒,一直喝到晚上,因琐事与饭店的三个伙计发生口角,并发生肢体冲突,从室内打到室外。这时被告人王某恰巧路过此处便上前劝阻。此时,被害人又与被告人发生冲突。被告人非常生气,被告人一巴掌将被害人打倒后离去。被害人后被路人送至医院,被害人因抢救无效死亡。法医诊断为:被害人死于粥状动脉硬化、蛛网膜下腔出血。剧烈运动、饮酒、情绪激动、外伤、均可以导致蛛网膜下腔出血。又尸检报告证明被害人面部有轻微伤。 被告人王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案例二: 一天,汽车装卸工张某(农民、文盲)跟车来到某公司装货,(该公司为中日合资企业),所装货物为照相机的镜头片,箱子大小为0.8m*1m*1.2m。在装货过程中,被告张某明知这两箱货物并非自己本来货物,还顺势多装了两箱。后误觉得货内镜头片为玻璃不值钱,故只收纸箱钱)。在货物运出厂后,张某将货物运至废品回收站,回收站工作人员说:“箱内物品不要,包装箱80元可以收购。”经过划价,废品回收处又给涨了5元钱。张某所盗货品实际为61万元,后张某被抓获归案,赃物被如数追回。 张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盗窃犯罪? 新闻编写:尹敬静
    2014 08.27
  • 我所参加天津电视台法眼大律师咨询会
    本所讯 在“全国律师咨询日”即将到来之际,天津青年宫联合天津电视台科教频道《法眼•大律师》栏目组共同举办的“服务青年名家公益讲堂”系列普法公益讲座于8月23日上午在天津青年宫三楼七彩大舞台举行,百余名有法律援助需求的市民参与活动。我所主任潘强律师率南、北所主任潘晓东、卢彦民律师,南所婚姻法务部部长曹佳君律师,王茜、梁海滨、谷艳艳律师,实习律师刘丹、张国辰、聂京祥等一行参加了本期活动。本期讲堂以“离婚后子女抚养权归属问题”为主题,以案例分析的方式系统解读了离婚后子女抚养权归属问题中所涉及到的四种情形,包括:离婚时不满两周岁、已满两周岁、已满十周岁子女抚养权的归属和司法实践中子女抚养权的归属及变更问题等。随后,卢彦民律师就观众代表自身遭遇交通事故、劳动工伤等疑难案例进行了专家会诊。讲座结束后,由击水律师现场为观众进行了“一对一”的免费法律咨询服务。本次普法活动击水律师成功解答法律咨询四十余起,内容涉及遗产继承、婚姻家庭、房产合同、物业纠纷、交通事故、劳动工伤等方面。击水律师专业、耐心的解答给现场观众留下了深刻的印象,获得了大家的一致好评。 卢彦民律师(左) 卢彦民律师就观众代表自身遭遇交通事故、劳动工伤等疑难案例进行了专家会诊 现场咨询氛围热烈 潘强律师(右)为群众答疑解惑 卢彦民律师(右)为群众答疑解惑 卢彦民律师(右)为群众答疑解惑 曹佳君律师(右)为群众答疑解惑 王茜律师(左)为群众答疑解惑 梁海滨律师(右)为群众答疑解惑 谷艳艳律师(左)为群众答疑解惑 实习律师刘丹(右)为群众答疑解惑 实习律师张国辰(左)为群众答疑解惑 实习律师聂京祥(左)为群众答疑解惑 新闻编写:尹敬静
    2014 08.25
  • 潘强律师接受新华社采访
    “黑广播”:一套设备“占领”一座城市新华社天津8月24日新媒体专电 记者近日调查发现,在天津、海南、云南、广东等多个省市,陆续出现了大量私人架设的“黑广播”。这些“黑广播”往往以传播散布淫秽色情、医药信息来获取收益。不但数量多、功率高、信号强,且单套设备覆盖范围很大,严重时甚至还对民航指挥产生严重干扰。 “黑广播”覆盖范围大家住北京百子湾家园的乔先生,已经有20多年收听电台广播的习惯了。但最近几个月来,他发现原先自己每日收听的体育广播,突然变成了24小时的买药广播。就在乔先生向记者反映情况的前一日,北京市无线电管理局也曾接到群众举报,在位于朝阳区的一栋居民楼内听到可疑广播。通过检测执法人员发现,该频率播放的非法广播内容,占用了正规调频93.2兆赫的频段。也就是说,有人私设电台,通过自行的广播发射器,将一些未经允许的广告内容,强行插入了正规的电台频率内进行播放。执法人员紧接着上楼勘察发现,该非法电台的发射天线架设在居民楼顶,一条馈线从发射天线一直延伸到顶层的一户居民家中。广播内容覆盖的范围很大,北至天通苑,南至南二环,都可以收听到,是一个典型的“黑电台”。截至记者发稿时,北京市无线电管理局会同北京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总队、八里庄派出所联合执法,已将这个非法广播电台拆除。根据这些群众举报线索,记者深入调查还发现,“黑广播”现象在北京地区的覆盖和存在情况,还远不止这些。为了逃避监管和检测,很多“黑广播”仅在夜晚9点以后才开始播放。2014年7月的一个夜晚10点左右,记者特意驱车来到五环外,通过手动式调台收音机,听到了3个-4个广播台都在播放着“药品”内容。内容不堪入耳。接着搜索,记者还发现了内容更露骨的淫秽色情信息。而形式均多为主持人与听众互动,以增强逼真效果。和正规广播不同,这些“黑电台”广播往往没有任何播报“台名”和“频率数”的信息。一位在北京人民广播电台工作多年的业内人士曾告诉记者,每周凌晨都会有一个固定的电台停播维修时间。而这个时候,往往也是各大“黑电台”开始插播各类内容的“黄金”时间。在这个时期打开电台,几乎全部正规频率都在播放着各类“药品”广播。一套设备“占领”一座城市北京市无线电管理局业务一处处长刘晓明告诉记者,私人架设“黑广播”在技术上并不复杂,只需要一台播放器、一个发射机和一根一两米长的天线。但所带来的危害却难以想象。刘晓明介绍,他们之前在朝阳区一栋居民楼里执法,现场查获一台功率为2000瓦的“黑广播”设备。设备一开,大半个北京都能听到。而类似的情况也发生在天津,据天津无线电管理局工作人员介绍,天津曾查处一台1000瓦的“黑广播”设备,比天津人民广播电台的功率还大。其在天津市市中心的高楼上架设,信号覆盖了除蓟县以外的整个天津。别小看各地查处的这一套套“黑广播”设备,这一套设备就能“占领”一座城市。之所以要花如此大力查处,是因为其背后隐含的危害,已远远超过了我们的想象。2014年3月28日,天津无委会接到奥凯航空公司投诉,表示其132MHz调度频率受到严重干扰,无法正常使用。经监测站监测和奥凯航空公司工作人员比对后确认,在97.8MHz频点上,一个“黑广播”发射的内容与132MHz的干扰信号内容一致。其影响之大,足以干扰民航的正常起降、滑行。据奥凯航空机长姜涛介绍,广播的频段和民航无线电导航频率相邻,他们经常会遇到“黑广播”的发射频率“串”到民航频段的情况,在民航导航的频段播广告、放评书,影响机长和地面通讯。据业内人士分析,“黑广播”的影响半径为300公里范围,也就是半小时的航程,正是飞机起飞降落的最危险的阶段。如果地面完全听不见呼叫,飞机有可能处于“失联”状态,造成严重后果。广播设备居然“随意买卖”“黑广播”即未经无线电管理部门批准、私自架设的广播电台。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架设广播电台需经相关部门批准,并严格使用无线电管理机构指配的无线电频率,私设广播电台属于非法行为。调查发现,从2013年开始,国家对广播播放药品广告进行了严格管理,许多违规医药广告无法在正规广播播放,于是一些卖药的、诈骗的“另谋出路”,开始在“黑广播”上想办法。那么,这些只在夜间“工作”的“黑广播”,究竟是如何存在的?这些私自架设“黑广播”设备又是从何而来?记者调查发现,获取设备简单得令人吃惊。通过淘宝,记者联系到销售广播设备的吉安新视听广电服务有限公司的朱经理。他告诉记者,他们公司生产“朴工”牌的广播设备。2000瓦的设备只比电脑机箱稍大,重约35公斤,连天线、发射机、播放器共计4万7千元。只需将所需要播放的内容输入,即可24小时无人看守循环播放。该卖家告诉记者,平均一天可以卖出两三台。卖发射器的网点,一半以上都是他的货。那么,购买这些非法进行广播的设备,需要什么资质?另一位在淘宝开店售卖类似设备的店主,江西赣州通科电子有限公司赖经理告诉记者,买机器不用出示任何资质证明。打击“黑广播”存在监管空白“黑广播”危害如此之大,在法律上如何界定和惩处?司法界人士称规范此类问题,我国有两部行政法规,分别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和《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其中都规定,任何公民个人都不能设立广播电台。天津击水律师事务所主任潘强分析,“黑广播”本身就是一种违法行为,而不在于它广播的内容。比如它就算把《新闻联播》的内容整个移植下来,在他那电台里播,这都是违法行为。此外,潘强告诉记者,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对“黑广播”制售产业链条存在监管空白,亟须完善。我国相关法规对广播科研、生产、使用都有明确的规定,但对设备销售行为却没有相关规定。同样,在查处力度上,目前相关的执法机构也只能没收设备,并不能依法依规实行进一步的处罚。只需重新购买一套设备,换一个地方,这些“黑广播”就又可以重新开工。而由于“黑广播”设备价格不高、便于购买,犯罪嫌疑人对于设备被没收并不在意,这也是“黑广播”屡禁不止且有蔓延之势的一大原因。相关专家也建议,应该完善法律法规加大打击力度,实行部门联合执法推动源头治理,还要加强无线电管制设施建设,提高对重要频率和专项任务的保障能力。视频资料:http://v.youku.com/v_show/id_XNzYxMjgyNjYw.html 新闻编写:尹敬静
    2014 08.25
222 223 224 225 226 227 228
  • 电话咨询
    17720020309
  • 微信咨询
  • 在线咨询
法律服务热线:17720020309
击水律师事务所
地址:天津市河西区中海财富中心811室
电话:(022)26448299
传真:(022)26453133
南开分所
地址:天津市南开区南门外大街律师大厦14层
电话:(022)27310358 (022)27310333
传真:(022)27318806
宁河分所
地址:芦台镇新华道光明小区底商8号
电话:17720020309
传真:(022)26453133
关注击水
微信
微博
抖音公众号
友情链接
天津击水律师事务所官网
天津击水律师事务所版权所有 津ICP备12007811号-2 津公网安备:12019202000194 Support by Unite talent
免责声明隐私保护声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