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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我所协办的《舞福临门》DM“舞福说法”栏目第三、四期已刊登
    本所讯 从2015年5月15日起,由我所协办的天津市快乐广告传媒有限公司《舞福临门》DM“舞福说法”栏目第三、四期已刊登。该DM于每周五出版,发行50000份,受众群为本市各区县健身爱好者。第三期内容:照料老人较多离婚时可主张经济帮助李女士与陈先生是某高校大学同学,在校期间相识并相恋。毕业后,双方很快找到了满意的工作,稳定下来后,双方决定结婚,并签订了婚前书面协议,约定婚后双方财产归各自所有。2010年9月10日,婚生女陈某出生后,李女士为了照顾老小、料理家务便辞去了工作。现双方因交流少,感情日益淡薄,李女士打算离婚。但是婚前协议已经约定了各自财产归各自所有,而且李女士又没有工作和收入,离婚后生活会非常困难。这使李女士陷入了进退两难的境地。律师张向龙、左丹丹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这就是约定优于法定的法律规定,意味着一个合法有效的夫妻财产约定排除法定的共同财产制,而得到优先适用。但是,如果一味地肯定婚前财产约定就会漠视家务劳动所创造的社会价值,因为家务劳动也是劳动。所以,根据权利和义务应遵循的对等原则,我国《婚姻法》第四十条规定:“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结合本案,李女士为了照顾家庭老小而辞去工作,因此,可以以自己为家庭生活付出较多义务为由,请求陈先生予以补偿。 第四期内容:面对网络传销“朋友圈”也需警惕近年来,在国家相关部门的大力打击下,传销这种非法行为已经收敛了许多。但在利益驱使下,仍然有部分传销分子想方设法拉人入会、收会费、把“会员”变成庞大金字塔的一部分,而利益的获得者永远是金字塔顶的组织者。近年来,由于手机互联网的兴起,传销迅速渗透到新兴社交软件“朋友圈”中,其更具隐蔽性和危害性。今天,我们请击水律师事务所张宇律师给大家讲讲“朋友圈”传销的特点和对策。律师说法:击水律师事务所张宇律师认为,“朋友圈”发送的信息仅自己的好友能看到,他人无法查看同一消息下的非好友留言,而传统社交网站中发送的消息任何人都可以查看。相比之下“朋友圈”显得闭塞,容易导致谣言传播,而辟谣却异常困难。传销正是利用这一特点,以“微商”或“微店”的名义,在“朋友圈”中大肆传播虚假信息,制作虚假聊天记录、银行转账记录、客户晒单等,表面上售卖各种商品,但实际上商品并不存在或单纯依靠售卖商品并不能获取一定利益,而本质上还是为了不断发展下家获取提成,这种行为对于市场的繁荣没有任何推动作用,却成就一部分人不劳而获的恶习。《刑法修正案(七)》对传销下了准确定义,并明确了组织、领导传销行为属违反刑法的行为,对打击传销活动起到重要的作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如果我们在网络当中发现类似行径,应向网络服务提供者进行举报或投诉,并上传相关的截图资料作证据;或直接向公安部门报案,由公安机关认定是否构成违法,并决定是否立案调查。提醒网民,与其轻信所谓“发财梦”,不如多利用网络学习知识,充实自己的大脑,让传销无从下手。 新闻编写:李中美
    2015 06.04
  • 潘强律师被聘为天津市社会组织律师宣讲服务团成员
    本所讯 2015年4月10日,天津市民政局、司法局、法治天津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在天津礼堂共同举办天津市社会组织法治建设年启动仪式。国家民管局副局长廖鸿、司法局副局长魏东出席,天津市社团局局长张宝甫主持启动仪式。会上,天津市成立了全国首个社会组织律师宣讲服务团,我所主任潘强律师被天津市民政局聘为“天津市社会组织律师宣讲服务团成员”。据悉,社会组织律师宣讲团是为了更好地服务社会组织,全市依法登记和实行备案的社会组织总数截至日前已突破2万家。首批30余人的团队,在组织市区两级普法宣讲的同时,对社会组织开展“法律体检”。有法律需求的社会组织可以登录“天津社会组织网站”查看具体详情。律师宣讲服务团成员将积极开展普法宣讲活动,增强答疑解难的及时性和法律服务的时效性,努力营造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浓厚气氛。天津市成立了全国首个社会组织律师宣讲服务团 新闻编写:李中美
    2015 06.03
  • 我所律师参加法眼大律师公益法律咨询活动
    本所讯 2015年5月31日上午9:00,由天津青年宫和天津电视台科教频道《法眼•大律师》栏目组共同举办的普法公益讲座在天津青年宫三楼七彩大舞台举行,我所南开所主任卢彦民律师、婚姻法务部部长曹佳君律师、田伟、王荣贵、鲁烨、左丹丹律师以及实习律师陶达、李业勤为现场观众免费答疑解惑,提供公益法律服务。我所婚姻法务部部长曹佳君律师现场会诊,针对观众提出的法律问题,给出了法律依据和法律建议,并引导当事人通过合法正当途径处理相关法律事宜。活动现场,八位击水律师义务为现场群众解疑释惑,对与百姓生活息息相关的房屋买卖合同、婚姻家庭财产、遗产继承纠纷、劳动争议及刑事案件等各类法律问题透彻剖析、专业解答,用通俗、平实的语言把所涉及的法律法规解释清楚。在近3个小时的活动中,共接待前来咨询的观众三百余人,律师们专业、耐心的解答,赢得了广大观众的一致好评。值得一提的是,为帮助更多的市民拓宽维权的渠道,也考虑到部分咨询者在遇到法律问题时,并不希望在公众场合进行咨询,击水律师特别设计了人性化“预约登记服务”,咨询者可于活动结束后任意时间段选择到我所与律师面对面进行交流。此外,我所还将在接下来的每个月中,走进社区、街道,关注民生、依法维权,积极传递法律正能量。我所婚姻法务部部长曹佳君律师 300余名观众现场咨询 曹佳君律师卢彦民律师 田伟律师王荣贵律师 鲁烨律师 左丹丹律师实习律师陶达实习律师李业勤 本次活动赢得了广大观众的一致好评 新闻编写:李中美
    2015 06.02
  • 贾邦俊教授一行莅临我所答疑解惑
    本所讯 为加强与高等院校互动交流、为律师专业化建设搭建更广阔的平台,2015年5月30日下午2:30 天津师范大学贾邦俊教授率天津师范大学民商法学研究生一行六人来我所就“疑难案例”答疑解惑。我所主任潘强律师对贾教授的到来表示热烈的欢迎。我所副主任吕慧宾律师、交通法务部部长司晓楠律师以及王荣贵律师作为本次讨论的律师代表,依次向大家介绍了“贸易公司买卖合同案”、“旅游纠纷案”以及“拆迁补偿款案”三个讨论案例,并为贾教授及师大的同学们简述了相关案情。紧接着,击水律师与师大的同学们进行了激烈的切磋交流,双方各抒己见、畅所欲言。贾教授从法学理论的角度对这三个案例进行了深入浅出的分析,我所鲁烨、左丹丹等律师也参加了讨论会并发表了自己的看法。贾邦俊教授表示:理论与实践结合是法学研究的重要方面,而律师事务所作为法学理论实践的“阵地”,每天都会产生各种新奇、复杂的案例,这对法学理论研究具有重要意义,需要引起法学研究者的重视。潘强主任表示:法学理论对于深入实践之中的律师来说需要得到“名师”的点拨。贾教授的带领几位研究生到我所讨论疑难案例,对提高我所律师办案水平具有积极作用。同时潘强主任也对法学院学生的专业学习、职业选择、技能培训等方面提出了意见和建议,勉励他们勤奋好学、术业专攻,以师大学长、我所副主任吕慧斌律师为榜样,争取实现从法学院学生转身成为优秀青年律师的职业梦想。讨论结束后,双方表示今后还将在案件研讨、实践教学多方面开展深入合作。我所律师对贾教授一行的到来表示热烈的欢迎 贾邦俊教授 击水律师 天津师范大学民商法院学师生我所主任潘强律师 我所副主任吕慧宾律师我所交通法务部部长司晓楠律师 王荣贵律师 潘强主任与大家讨论案例 天津师范大学民商法学研究生吴林立 天津师范大学民商法学研究生霍云肖天津师范大学民商法学研究生吴世伟 天津师范大学民商法学研究生夏越颖天津师范大学民商法学研究生薛艳贾邦俊教授就疑难案例答疑解惑双方各抒己见、各抒己见 击水律师与天津师范大学民商法学院师生合影 新闻编写:李中美
    2015 06.01
  • 击水律师参加助老维权公益法律咨询活动
    本所讯 为了进一步推进老年法规政策的贯彻落实,保障老年人各项合法权益, 2015年5月31日上午9:30,在位于南京路的今晚报大厦一楼大厅,我所主任“天津市助老维权十佳律师”潘强率青年律师谷艳艳、刘润娴、实习律师马芳芳一行参加由天津市老龄委、天津市律师协会、今晚传媒集团中老年时报社联合主办的 “助老维权义务法律咨询”活动。活动现场,我所律师运用扎实的专业知识,为前来咨询的老年人就遗嘱纠纷、房产纠纷、赡养纠纷、老年人再婚等与当下老年人息息相关的法律问题作出了详细的分析。 “我儿子和媳妇离婚了,但是儿媳占着房子不走怎么办?”、“我该怎样设立合法的遗嘱?”…活动现场,老人们将心中疑惑一吐为快。我所律师与前来咨询的老年人一对一展开交谈,有的一聊就是半个多小时,尽职尽责地从道德、家庭和睦、法律等多个角度给老年人提出了专业的意见,使前来咨询的老年人对如何运用法律保护自身利益有了更加深刻的认识和了解。我所主任潘强律师表示,维护好老年人合法权益是每一位律师的天职,要以爱心、耐心,细致周到地做好老年人法律服务,最大限度地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十几年里,作为律师我们能做的就是与老年人朋友们进行法律交流,普及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律知识,最大限度维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为老年人撑起法律的保护伞。公益咨询活动持续三个多小时,律师们的热情丝毫不减,不断解答着老年人提出的一个又一个法律问题。活动接近尾声,天津市律师协会领导莅临现场视察指导,并与击水律师及现场群众亲切交谈。“助老维权公益法律咨询活动”满满落幕。此次活动,得到了老年人的广泛好评,开辟了老年人方便、快捷的维权绿色通道,对于保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促进老年人依法维权意识起到了积极有效的作用。谷艳艳律师刘润娴律师实习律师马芳芳天津市律师协会领导与我所主任潘强律师合影 新闻编写:李中美
    2015 06.01
  • 击水律师做客交通广播《法律帮帮团》栏目
    本所讯 我所主任潘强律师、我所劳动法务部部长卢彦民律师、我所工会副主席/三农法务部部长程正芳律师于2015年5月30日本周六上午11点做客由天津市总工会、天津交通广播联合主办的《1068 劳动法律帮帮团》栏目,本期节目将围绕劳动法律知识,以案说法为听众解读与劳动者息息相关的各种纠纷,告知劳动者身处职场中,该如何用法律的武器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本期案例: 企业可以随时延长或者缩短试用期吗?2012年3月,某公司招聘了10名应届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期限为3年,试用期也统一规定为3个月。公司内部决定,根据试用期内这些新员工的具体表现,决定是否维持、延长或缩短每个人具体的试用期。2个月后,在新员工中出现了几例特别的试用期问题。公司认为研发部的小王表现不是很理想,决定在3个月的试用期基础上延长试用期2个月,共计5个月的试用期。而市场部的小李,在试用期内请了1个半月的病假,公司无法进行考察,决定顺延2个月的试用期。办公室的小张,公司认为他表现优秀,原来3个月的试用期缩短为2个月,立即转正。被延长试用期的小王认为自己工作表现很好,只不过因为心直口快,领导不喜欢他故意刁难他才延长试用期,而且延长试用期应当与他本人协商。小李认为自己请病假是迫不得已,但是他已经完成公司交代的任务,公司不能单以患病而延长试用期。小张则认为,自己还没有考虑好是否继续在公司工作,公司不能单方缩短使用期。这是一则关于试用期的劳动争议案件。击水律师事务所潘强、卢彦民、程正芳律师将通过电台为您解读。在本案中,用人单位根据新员工的实际表现延长或缩短试用期,这合理吗?理由是什么?
    2015 0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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