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所协办的《舞福临门》DM“舞福说法”栏目第三、四期已刊登
本所讯 从2015年5月15日起,由我所协办的天津市快乐广告传媒有限公司《舞福临门》DM“舞福说法”栏目第三、四期已刊登。该DM于每周五出版,发行50000份,受众群为本市各区县健身爱好者。第三期内容:照料老人较多离婚时可主张经济帮助李女士与陈先生是某高校大学同学,在校期间相识并相恋。毕业后,双方很快找到了满意的工作,稳定下来后,双方决定结婚,并签订了婚前书面协议,约定婚后双方财产归各自所有。2010年9月10日,婚生女陈某出生后,李女士为了照顾老小、料理家务便辞去了工作。现双方因交流少,感情日益淡薄,李女士打算离婚。但是婚前协议已经约定了各自财产归各自所有,而且李女士又没有工作和收入,离婚后生活会非常困难。这使李女士陷入了进退两难的境地。律师张向龙、左丹丹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这就是约定优于法定的法律规定,意味着一个合法有效的夫妻财产约定排除法定的共同财产制,而得到优先适用。但是,如果一味地肯定婚前财产约定就会漠视家务劳动所创造的社会价值,因为家务劳动也是劳动。所以,根据权利和义务应遵循的对等原则,我国《婚姻法》第四十条规定:“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结合本案,李女士为了照顾家庭老小而辞去工作,因此,可以以自己为家庭生活付出较多义务为由,请求陈先生予以补偿。
第四期内容:面对网络传销“朋友圈”也需警惕近年来,在国家相关部门的大力打击下,传销这种非法行为已经收敛了许多。但在利益驱使下,仍然有部分传销分子想方设法拉人入会、收会费、把“会员”变成庞大金字塔的一部分,而利益的获得者永远是金字塔顶的组织者。近年来,由于手机互联网的兴起,传销迅速渗透到新兴社交软件“朋友圈”中,其更具隐蔽性和危害性。今天,我们请击水律师事务所张宇律师给大家讲讲“朋友圈”传销的特点和对策。律师说法:击水律师事务所张宇律师认为,“朋友圈”发送的信息仅自己的好友能看到,他人无法查看同一消息下的非好友留言,而传统社交网站中发送的消息任何人都可以查看。相比之下“朋友圈”显得闭塞,容易导致谣言传播,而辟谣却异常困难。传销正是利用这一特点,以“微商”或“微店”的名义,在“朋友圈”中大肆传播虚假信息,制作虚假聊天记录、银行转账记录、客户晒单等,表面上售卖各种商品,但实际上商品并不存在或单纯依靠售卖商品并不能获取一定利益,而本质上还是为了不断发展下家获取提成,这种行为对于市场的繁荣没有任何推动作用,却成就一部分人不劳而获的恶习。《刑法修正案(七)》对传销下了准确定义,并明确了组织、领导传销行为属违反刑法的行为,对打击传销活动起到重要的作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如果我们在网络当中发现类似行径,应向网络服务提供者进行举报或投诉,并上传相关的截图资料作证据;或直接向公安部门报案,由公安机关认定是否构成违法,并决定是否立案调查。提醒网民,与其轻信所谓“发财梦”,不如多利用网络学习知识,充实自己的大脑,让传销无从下手。 新闻编写:李中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