击水律师将于下周一做客交通广播《法制辩论会》栏目
本所讯 我所主任潘强律师、张国辰律师以及实习律师李业勤将于2015年8月17日周一上午10:30做客天津人民广播电台交通频道《法制辩论会》栏目,与听众通过一起交通事故案件,一同探究法律事件,关注交通出行,并通过法律事件的深度解读,帮助听众知法、懂法、用法,学会用法律、法规指导出行。欢迎您届时收听。【案件梗概】2015年5月,刘女士在某汽车4S店以128000的价格购买了一辆白色菲亚特轿车。提车后40天时,因与一辆三轮车发生了刮蹭,刘女士将该车送至一家汽车修理店维修,在维修过程中工人告知刘女士,除此次刮蹭部位外,该车还有几处有补漆痕迹。维修结束后,刘女士找到4S店,几经交涉,4S店承认该车的确补过漆,但将责任推给了厂家和刘女士。同时,按合同约定,菲亚特新车售出后6个月内可以享受免费首保,于是刘女士在10月时将车送往另一家菲亚特4S店进行免费首保,但该4S店工作人员却告知刘女士该车首保期已过,令人震惊的是,该车的销售时间显示为2015年1月,购车人为王某。刘女士找到其购车的4S店,该店工作人员给出的解释是该记录为虚出库,仅为销售业绩所做,实际上并未售出。但刘女士联系上销售记录中显示的王某后,王某告诉刘女士,其确实于2015年1月购买过该车,但由于车辆质量存在一些问题,很快又退掉了。但售出该车的4S店称,之前王某虽然预定过该车,但因为王某没有交付车款,也没有签订购车合同,事实上根本就没有出售这台车给王某,所以刘女士购买的新车,既没有维修史,也不存在二次销售,销售方不存在欺诈行为。【辩论焦点】销售方是否存在欺诈行为?销售方应当给予消费者多少赔偿? 新闻编写:李中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