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所在《天津教育报》推出“潘律师信箱”栏目
2016.04.25

本所讯   为充分发挥律师法律服务作用,不断推动依法治校进程;为“依法治校研究会”工作的开展提供强有力的支持和保障,2016年4月20日,天津击水律师事务所与天津教育报刊社精心打造、强强联合,在《天津教育报》推出“潘律师信箱”普法专栏。


该栏目于每周三在《天津教育报》发表,每期选取校园法制热点案例,或与教师、学生密切相关的法律问题,通过击水资深律师的精彩点评和法律法规条款的链接,给读者提供值得借鉴的解决方案。


如需咨询,欢迎新、老读者将问题发送至“潘律师信箱panlvshixinxiang@sina.com,或拨打法律咨询热线13102125500、15900260476,击水律师将为您义务答疑解惑,一对一提供法律帮助,维护您的合法权益、捍卫您的人格尊严。

 

初中生打篮球受伤 谁来“买单”


文章发表于2016年4月20日《天津日报》第三版


天津教育报讯 某学生家长来电咨询:我的孩子现就读于天津某中学,因在体育馆与另一同学在篮球比赛过程中发生碰撞,两人均受伤。请问:因本次事件产生的就医费用由谁承担?


击水律师事务所陈冰律师解答:当前,学校侵权行为频繁发生,如何运用法律武器寻求自我救济和公力救济,以维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是每一位学生和家长一旦遇到校园侵权案件必须考虑和慎重对待的问题。我国法律采取“过错责任”、“无过错责任”和“公平责任”相结合的原则,来处理侵权案件。


一、侵权人责任。打篮球作为体育运动在竞技比赛过程中,发生身体接触和肢体对抗属于正常现象,只要双方均不存在故意和过失行为造成人身损害,均不存在主观上的过错,损失应当分担。《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该法律条文中的实际情况,主要包括侵权人与被侵权人双方的实际损失、经济状况及其他相关因素,综合考虑确定双方各自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二、监护人的责任。因两名初中生均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作为他们监护人的父母应对自己子女的侵权行为承担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三、学校管理责任。学校等教育机构对未成年学生所负的是教育、管理和保护责任,而非民法意义上的监护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国务院教育部《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五款规定:“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已履行了相应职责,行为并无不当的,无法律责任。……(五)在对抗性或者具有风险性的体育竞赛活动中发生意外伤害的”。本案中,学校若尽到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则不承担赔偿责任。


综上,我们应正确处理校园侵权案件,保障各方主体的合法权益,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管理秩序,给学生一个安全的校园环境,从而进一步保护学生民事权利、制裁侵权行为、保障社会和谐稳定。



新闻编写:李中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