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发表于2017年10月16日《每日新报》第05版
【案情介绍】
市民刘女士咨询:我与男方登记结婚,婚后购买一套私产房,总房款是300万元,其中首付120万元。男方父母用出售其他房屋后所得的房款支付首付款,我和男方共同偿还贷款。后来男方以感情破裂为由将我起诉至法院,男方母亲在法院提出首付款是单独赠与男方的,与我无关。我该怎么办?
【律师解答】
天津击水律师事务所安刚律师解答:一般情况下,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时一方个人财产。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也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但是,这不意味着在离婚诉讼期间,只要一方父母声称赠与本方子女,该房屋的全部份额或者相应份额就一定只属于自己的子女。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原本相安无事,而诉讼时为争取更多的财产利益就指明单方赠与,这种现象是存在的。如果一味地对赠与人的主张全部采纳,必然损害相对方的合法权益。原则上应要求提供赠与方、受赠方以及受赠方的配偶均书面确认单方赠与的文件,或者手赠与方的配偶认可单方赠与的事实。仅凭赠与方和受赠方的认可,在无其他证据佐证的情况下,因双方系父母子女关系,在诉讼中与对方系对抗关系,法庭将根据案件实际情况和日常生活常理依法作出公正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