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发表于2017年10月16日《城市快报》第06版
【案情介绍】
王女士来所咨询:我与谢先生于2017年4月22日自愿签订财产分割协议,协议约定:“双方共同生活期间购买的登记产权人为谢先生的某房产归王女士所有,离婚后,谢先生应配合王女士办理更名手续。王女士补偿谢先生56万元,于双方办理离婚登记时支付”。
2017年5月25日,双方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王女士将56万元转账给谢先生,但担心谢先生不履行协议,擅自处置该房产,自身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保障,询问该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律师解答】
天津击水律师事务所徐禄律师、实习律师李雪给予解答,律师认为,离婚协议书分为经过民政局备案的和未经民政局备案的两类。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八条:“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因履行上述财产分割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经过民政局备案的离婚协议书,在内容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及无不利于子女抚养条款的前提下,原则上有效,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但不具有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效力。
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四条:“当事人达成的以登记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协议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如果双方协议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故未经民政局备案的离婚协议书,通常认为这种协议为附生效条件的协议书,生效条件就是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如未登记离婚,则该协议并不生效,该协议不能作为法院处理财产与子女问题的依据,一方当事人起诉离婚时要求据此分割财产、抚养子女的,人民法院一般是不予支持的。
律师提醒:
就王女士目前的情况,可以向法院提起履行离婚协议纠纷之诉。若该份财产分割协议的效力得到法院胜利判决确认,那么谢先生应按照协议约定的义务全面履行。王女士可依据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谢先生配合房产过户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