酗酒算构成离婚恶习吗?有说法
2022.02.21

文章发表于2016年6月13日《城市快报》第05版

 

【案情介绍】


城市快报讯 80后林女士刚刚结束了一段糟糕的婚姻。前夫李某有个坏习惯——酗酒,而且一喝就多,一多就撒酒疯,砸东西、打人。林女士一提离婚,李某就挽留,每次都发誓改,没多久又犯。

    

进入本案前,林女士已然和李某分居一年多,上小学的女儿也是她自己带着。之所以分居,也有为女儿考虑的因素,因为女儿的年龄正好敏感,每次让她亲眼看着爸爸发酒疯,林女士都心痛无比,担心对女儿的成长不利。

    

上法院前,林女士已经和林某达成离婚协议,孩子与林女士共同生活,李某按月给付抚养费。但是李某要求林女士在离婚协议上写明,林女士离婚后不得再婚,如果再婚,将变更女儿的抚养权归李某。林女士感觉不对劲,准备向法院起诉离婚,之前求助到击水律师事务所,该所婚姻法务部部长张向龙律师担任林女士的代理人。


【律师解答】

    

张向龙律师认为,虽然法条上只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这些明确事由,并没有将酗酒屡教不改列明,但酗酒屡教不改也是法定离婚事由。只不过证据不太好取,要有多次李某酗酒的证明,才能证明“屡教不改”。张向龙律师建议当事人通过录音陈述取证,林女士与李某交涉,其间提到李某多次酗酒砸东西、打孩子,严重影响家庭生活。在交涉中,李某均予以承认。

    

关于林女士不能再婚如再婚即变更孩子抚养权的约定,张向龙律师认为,结婚离婚是法律赋予的权利,这条约定限制了女方再婚的权利,不合法应予撤销。

   

就此,林女士在张向龙律师的帮助下取得了李某酗酒屡教不改的证据,并向法庭出示,张向龙律师又进一步解释限制婚姻自由行为不合法,最终在法院主持下,男女双方达成一致意见,此案得以调解结案,原被告离婚,孩子归林女士抚养,被告李某按月支付抚养费,取消了限制再婚的内容。


律师点评:

    

关于酗酒是否法定离婚事由?击水律师事务所张向龙律师认为,根据相应法律规定,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可判决离婚,也即业内常说的法定离婚事由。其中没有明确提到酗酒,但张向龙律师认为,酗酒行为本身,如果情节恶劣又屡教不改,给家庭生活造成负面影响的话,可以认定为离婚的法定事由。类似还有卖淫嫖娼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