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章发表于2018年5月28日《城市快报》第6版
【案情介绍】
城市快报讯 周先生咨询:经人介绍其与女方相识并确定恋爱关系,恋爱期间,男方购买大量财物给女方,包括衣服、化妆品、香水、生日礼物等,财物总价款近三万元。现双方分手,男方觉得不合理向女方提出返还,但女方不同意返还。相关财物能否主张返还?
【律师解答】
天津击水律师事务所张向龙律师表示,婚前男方给付女方财物一般可分为两种情况:一是基于习俗男方向女方给付欠款或物品作为订婚标志,通常为彩礼;二是相互赠送小额礼品及衣物等,通常为双方礼尚往来,即赠与。如果赠与的财物并不以结婚为目的,只为表达爱意主动给付,或是用于日常生活开支的、小额的,按一般生活经验,属于一般性赠与,只要交付,财物所有权就发生变化,属于无偿给予对方,收礼物一方可不予返还。
若赠与的财物是以结婚为前提,比如购房、购车这样大额开支,有结婚“彩礼”性质,两人分手后赠与目的落空,受赠一方应予以返还。本案中,周先生向女方给付财物行为,应定性为赠与,虽然双方没有缔结婚姻关系,但周先生向女方给付财物的行为已实施完毕,即赠与关系成立,又没有撤销赠与的情形,其提出返还相关财物请求,不能通过法律手段强行索回。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五条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第一百八十六条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一百九十二条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第一百九十三条因受赠人的违法行为致使赠与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销赠与。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六个月内行使。第一百九十四条撤销权人撤销赠与的,可向受赠人要求返还赠与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