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发表于《天津政法报》2026年4月21日第6版
【案情介绍】
张某和李某于2008年结婚。双方签订了《婚内财产协议》,约定张某婚前的一套私产房在婚后归夫妻二人共同所有,以供双方婚后居住,但是该房屋仍登记在张某名下。2023年,张某在病中立下遗嘱,将自己生前居住的房屋留给了妹妹张某华。2024年11月,张某去世。2025年3月,张某华持该遗嘱找到李某,称自己已获得该房屋的所有权,要求李某搬离。张某华是有收入来源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李某向律师咨询:“这套房屋究竟该归谁?”
【律师解答】
天津击水(南开)律师事务所律师赵金鸣、实习律师单蒲馨认为:本案中,李某享有案涉房屋50%的所有权。即使张某所立遗嘱合法有效,他也只能处分自己所有的50%房产份额。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第一款及第二款规定,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本案中,张某和李某的《婚内财产协议》明确约定,张某婚前的一套私产房在婚后归夫妻二人共同所有。该协议对双方产生法律约束力,张某和李某对案涉房屋共同共有,因此,李某无权处分张某所有的房产份额。也就是说,李某取得房屋产权是基于有效的夫妻财产约定,该约定只涉及财产在夫妻之间的归属问题,依双方约定即可确定,张某未在房产证上加名并不影响夫妻财产约定的效力。因此,在张某订立遗嘱之前,李某就已经与张某共同享有案涉房屋的所有权,故张某仅能就其享有的部分房屋份额订立遗嘱,进行处分。
即使张某和李某的共同共有案涉房屋的法律关系因张某的去世而消灭,即使张某的遗嘱合法有效,张某的遗嘱也只能让张某华通过遗嘱继承到案涉房产的部分份额。
另外,即使案涉房屋一直仅登记在张某个人名下,张某华也不能通过善意取得继承全部房产。因为根据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善意取得应该符合“以合理价格转让”这一条件。显然,本案中张某华并不符合这一条件,所以张某华也无法通过善意取得全部房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