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话催债非本人接听,诉讼时效是否中断?
2025.10.24

文章发表于《天津政法报》2025年10月23日第6版


【案情介绍】


吴某以甲公司的名义承包了乙公司开发的商业住宅项目。施工期间,吴某代表甲公司从丙公司处借款1300万元,约定2013年12月4日还款。2015年9月1日,丙公司拨打吴某预留的手机号码催收借款并将通话内容录音,但催收未果。丙公司遂于2017年6月4日提起诉讼。庭审中,吴某表示丙公司打电话时并非其本人接听电话,主张丙公司提起诉讼已过诉讼时效。那么,本案是否已过诉讼时效呢?


【律师解答】


天津击水(南开)律师事务所徐玮婕律师、见习生周亚轩认为,债权人向债务人打电话催收借款,属于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定情形。


我国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了诉讼时效中断的四种情形:1.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2.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3.权利人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4.其他具有同等效力的情形。发生这些情形时,诉讼时效中断,并从中断时起重新计算诉讼时效期间。本案争议之处在于:非债务人本人接听电话,诉讼时效是否中断?


对此,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民申2434号民事裁定书中认定:“债权人已明确主张债权,案涉借款的诉讼时效于拨打电话之时中断,并从次日起重新计算。”由此可见,在非债务人本人接听电话的情况下,若有录音等证据证明债权人积极主张债权,并不影响诉讼时效中断的成立。本案进一步明确了诉讼时效中断的情形,遏制了债务人通过他人代接电话、不接电话等方式逃避债务,保障了债权人的诉讼时效利益。


律师提醒,债权人以电话、微信等方式主张债权时,应当注意留存证据(如通话录音、聊天记录),用以证明自身积极行使权利;对于债务人而言,企图通过让他人代接电话或不接电话的方式规避诉讼时效中断的策略已被否定,及时履行债务或协商解决问题才是合理的选择。


相关资讯
    未查询到相关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