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购房“假离婚”,同居期间所出房款能否要求返还?
2025.10.14

文章发表于《天津政法报》2025年10月13日第6版


【案情介绍】


2019年,李女士和王先生为了满足购房资格而“假离婚”。离婚前,双方约定购买房屋由王先生贷款,购房后复婚。离婚后同居期间,李女士用个人财产向王先生转款300万元,写明用于支付房屋首付款。现王先生拒绝复婚,且拒绝返还300万元。李女士能起诉王先生要求返还这300万元吗?”


【律师解答】


天津击水(南开)律师事务所张小英律师认为:李女士有权要求王先生返还300万元。


首先,李女士和王先生离婚是为了满足购房资格而“假离婚”,但于法律后果而言,离婚没有真假之分,离婚证所记载的登记日期即为双方解除婚姻关系的时间。


其次,离婚后双方同居期间,李女士向王先生转账300万元,写明是购房款,且是李女士个人财产。李女士已初步举证证明了自己的出资情况。根据2025年2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以下简称《解释(二)》)第四条规定:“双方均无配偶的同居关系析产纠纷案件中,对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二)共同出资购置的财产或者共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以及其他无法区分的财产,以各自出资比例为基础,综合考虑共同生活情况、有无共同子女、对财产的贡献大小等因素进行分割。”


结合本案,李女士与王先生约定以复婚为前提,购买案涉房屋为共同共有,王先生拒绝复婚,案涉房屋为共同共有的约定无效。李女士并未实际居住使用该房屋,依据《解释(二)》对同居期间取得财产的分割秉持的态度——强调同居者的财产独立属性,以出资比例为同居财产分割的首要考虑因素。对于“综合考虑共同生活情况、有无共同子女、对财产的贡献大小等因素进行分割”,就本案而言关系不大。因此,李女士要求王先生返还其300万元的主张应获支持。这与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中的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为共同共有完全不同。李女士可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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