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郝女士和赵先生在上世纪80年代经人介绍相识,很快结婚。婚后,赵先生下海经商,收入颇丰。如今,郝女士和赵先生年过半百,感情走到了尽头。在经过数年分居之后,郝女士认为双方感情已经破裂,决定到法院起诉离婚。
此时,赵先生作为某公司股东,拥有该公司的股权红利分配权500余万元。同时,夫妻俩还背负着50万元的夫妻共同债务。离婚时,如何处理夫妻共同财产和共同债务呢?郝女士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法院立案前聘请天津击水律师事务所张向龙律师担任诉讼代理人。
法庭上,原告和被告围绕夫妻感情是否已经破裂、夫妻共同财产和共同债务应当如何分割各抒己见。张向龙律师作为原告代理人,进行了有理有据的代理发言,得到了法官的肯定,也成功说服了被告。最后,此案经法院调解顺利结案。500余万元的股权红利分配权,郝女士分得260万元,赵先生比她多分了10万元,而夫妻共同债务50万元由赵先生独自承担。
【律师解答】
本案中,原被告双方婚前缺乏感情基础,婚后矛盾重重,至诉讼前已分居多年,足以证明两人感情破裂,再无和好的可能。因此,本案其实是一起双方都同意离婚的诉讼案件,被告一开始不同意离婚,并非其真实意思表达,而是意图获取经济利益的手段。所以,法院应准许双方离婚。
《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1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由此可知,赵先生名下的某公司500余万元股权红利分配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予依法分配。另外,《婚姻法》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婚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据此,为照顾女方权益,赵女士可多分得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