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缴社保滞纳金能否高于本金?
2024.07.05

补缴社保滞纳金能否高于本金?




文章发表于《天津政法报》2024年7月5日第6版





案情介绍


A公司准备为职工补缴社保,经咨询人社部门了解到,需要按补缴金额的日万分之五缴纳滞纳金,如果补缴的年限较长,滞纳金甚至会超过补缴社保的本金。公司负责人向律师咨询:“补缴社保滞纳金能否高于补缴社保本金?”


律师解答

天津击水(南开)律师事务所王志远律师解答:补缴社保滞纳金不应高于补缴社保本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由此可见,逾期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应该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那么,滞纳金能否高于本金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对于滞纳金的上限并没有明确规定。但是,缴纳社会保险费是用人单位的法定金钱给付义务,如果用人单位不履行该义务,将会受到加处滞纳金、罚款的惩罚。由此可知,用人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金钱给付义务本身具有强制性,而滞纳金是在用人单位不履行法定义务时,通过增加额外金钱负担的方式,迫使用人单位尽快履行义务,是一种对金钱给付义务强制执行的方式,属于执行罚,是一种间接强制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规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金钱给付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标准应当告知当事人。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数额不得超出金钱给付义务的数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是特别法,制定此法的目的是为了规范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规定的滞纳金,无论是从设定目的还是从其性质来看都应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的规范和调整。

本案中,在公司未按法律规定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下,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下达的《单位征缴通知书》具有责令履行法定金钱给付义务的性质,而滞纳金则是迫使其及时履行该法定金钱给付义务的间接强制执行措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该滞纳金的数额不得超过金钱给付义务(社会保险费)的数额。

律师提醒,无论是单位还是个人都应依法依规订立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不要贪图一时的利益,造成不可挽回的严重后果,也避免给自己及他人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天津击水律师事务所王志远律师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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