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的认定标准
2024.07.05

“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的认定标准





文章发表于《天津政法报》2024年6月28日第6版





案情介绍


王某5岁时生父母离异,后王某由生母郭某抚养。同年,郭某与刘某再婚,王某随二人共同生活。王某成年后,郭某与刘某协议离婚,但由于刘某体弱多病,王某仍对其进行了无微不至的照顾直至其病故。刘某病故后留下遗产若干。王某向律师咨询:“我有权继承继父的遗产吗?”


律师解答

天津击水(南开)律师事务所魏若荃律师介绍:王某有权以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的身份继承刘某的遗产,并且分配遗产时可以依法多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继子王某能否继承继父刘某的遗产,关键在于双方之间是否形成了扶养关系。

扶养关系既包括继父母对未成年继子女的抚养教育,也包括成年继子女对继父母的赡养扶助。因此,扶养关系的判定可以从以下三方面考虑:

(1)扶养时间的长期性。通常应结合被扶养人的年龄、健康状况、家庭情况等因素来确定是否符合扶养时间的长期性要求。

(2)有经济上的支持和生活上的照顾。比如,负担扶养费、照顾生活等。

(3)家庭身份的融合性。继父母与继子女能够共同生活,互相照料。

本案中,郭某与刘某再婚时王某年仅5岁,故刘某与王某之间形成了继父子关系。在共同生活中,刘某承担了对王某的抚养教育义务。王某成年后对刘某的持续照料,亦可证明其事实上长期承担了对刘某的赡养义务。因此,基于双方共同生活的长期性、稳定性、经济与精神扶养的客观事实、家庭身份的融合性等因素综合判断,可以认定二人之间形成了扶养关系,故针对被继承人刘某的遗产,王某有权以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的身份继承。而且,因为王某对刘某尽了主要扶养义务,分配遗产时依法可以多分。






天津击水律师事务所魏若荃律师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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