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被迫离职,单位应支付经济补偿金
2024.06.07

员工被迫离职,单位应支付经济补偿金


文章发表于《天津政法报》2024年5月29日第6版




案情介绍

2020年,张某同天津某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张某在该公司从事销售工作,每周休息一天,法定节假日也要上班。而且,该公司一直没有向张某支付法定节假日的加班费,也没有安排倒休。

2022年6月,公司领导私下签署公司规定,将应当归属销售人员提成的20%分配给公司管理层,销售人员只能获得原有提成的80%。张某对这一规定非常不满,多次向公司领导及财务人员提出个人意见,而公司不但不予答复,还开始在工作中找张某的麻烦。张某无奈决定离职。他向律师咨询:“在这种情况下,我该如何维权?”


律师解答

天津击水(南开)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吴淼律师、徐玮婕实习律师认为:本案中,天津某公司未向张某支付法定节假日加班费、扣发提成工资都属于未及时足额支付员工劳动报酬情形,张某可以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选择被迫离职。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用人单位有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情形,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同时,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经济补偿应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因此,在员工被迫离职的情况下,单位应当根据员工的工作年限,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金。

最后,律师提醒读者,员工被迫离职的,应当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情形。同时,员工需要在被迫离职前履行告知义务,将被迫离职的具体理由告知用人单位,这样才能产生被迫离职的法律效果。


天津击水(南开)律师事务所 吴淼律师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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