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播带货“翻车”,主播是否担责?
2024.05.15

直播带货“翻车”,主播是否担责?




文章发表于《天津政法报》2024年4月26日第6版




案情介绍

张某为某互联网平台主播,与甲公司签订了《带货协议》。消费者李某在张某的直播间下单,购买了甲公司生产的一款冰箱。收货后,李某发现冰箱外观有刮痕,而且通电后不久便无法正常工作,导致其存放在冰箱里的食物腐烂变质。后经售后人员检查,这台冰箱的主控板发生了故障。

事发后,李某通过直播平台联系主播张某索要赔偿,而张某认为该产品为甲公司生产和销售,自己只负责推销,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李某向律师咨询:“在直播间买到的商品存在质量问题,主播是否需要担责?我该向谁索赔?”

律师解答

天津击水律师事务所李可意律师认为,本案系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从事销售商品的经营活动,因此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九条第三款之规定:“本法所称平台内经营者,是指通过电子商务平台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又根据本法第五十八条第三款之规定:“消费者要求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承担先行赔偿责任以及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赔偿后向平台内经营者的追偿,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有关规定。”本案中,李某为消费者,甲公司为平台内经营者(销售者),李某可以要求甲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那么,带货主播张某是否应当承担责任呢?首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网络消费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十三条规定:“网络直播营销平台经营者通过网络直播方式开展自营业务销售商品,消费者主张其承担商品销售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综上所述,带货主播是否承担责任的前提是需要认定其是否为经营者。

本案中,张某与甲公司签订了书面的《带货协议》,由此可知,张某并非甲公司员工,系甲公司为推销产品而聘请的,目的是为甲公司进行广告宣传。因此,张某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有关规定。本案重点应当考察张某是否违反了广告法中关于“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有关规定。如果张某在广告中有发布虚假广告,欺骗、误导消费者购买商品的行为,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如果其在直播过程中并没有对商品进行夸大宣传、欺骗和误导消费者购买的言语,则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此外,有些网店会安排正式工作人员、直接聘请的专属主播甚至老板本人进行直播带货。遇到这种情况时,消费者可以直接要求带货主播进行赔偿,因为该主播就是网店的一员,即平台内经营者。

值得一提的是,不管带货主播是否为经营者,消费者在直播间购买的商品出现问题后,都可以直接要求平台经营者承担赔偿责任,平台经营者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平台内经营者(销售者)追偿。



天津击水律师事务所 安刚律师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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