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已售出,还能回原小区免费停车吗?
2023.12.22

房屋已售出,还能回原小区免费停车吗?

文章发表于《天津政法报》2023年12月22日第6版

案情介绍

前不久,温先生将自己位于某小区的房屋售出,然后搬去了附近另一小区居住,而新家这边没有停车位。于是,他将车开回了原小区,停放在供业主使用的免费停车位上,结果被小区物业要求支付停车费。温先生认为,他出售的只是房屋的专有部分,并未出售其享有的共有部分停车位,因此,他在卖房后仍然有权在该小区免费停车。那么,温先生的说法是否正确呢?

律师解答

天津击水(南开)律师事务所李密律师认为,温先生卖房后就不能继续无偿使用原小区的停车位了,理由如下:

首先,需要明确的是,本案中停车位的性质是否为业主共有部分。我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据此规定,只要停车位占用的是业主共有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的,该停车位就属于业主共有。本案涉及的停车位占用了小区业主共有道路,因此,其性质属于业主共有,业主可以无偿使用。

其次,业主能否只出售房屋而保留业主共有停车位的使用权?答案是否定的。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业主转让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其对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一并转让。”据此规定,业主在出售房屋时,应当一并转让其对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以及共同管理的权利。结合本案,温先生将房屋售出,即可视为其将享有的停车位免费使用权一并转让。

最后,业主卖房后能否继续使用原小区业主共有车位,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而定。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六条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由此可见,小区内的停车位应当优先满足业主的需要。本案中,温先生既然出售了房屋,就丧失了作为该小区业主的主体身份,在无法满足业主停车需要的情况下,他自然无法继续使用该小区停车位。反之,如果该小区停车位可以满足业主需要,他也可以继续在这里停车,但应当缴纳相应的停车费。

另外,值得注意的是,业主在购房时购买的停车位,大多是无法办理产权证的,业主只对该车位享有使用权或者租赁权,不享有所有权。另外,民法典第七百零五条规定:“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租赁期限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是,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二十年。”由此可知,业主对停车位的租赁期限最多为二十年,超过部分无效,且续租后的租赁期限也不得超过二十年。

天津击水律师事务所律师 李密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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