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关系跨越新旧法,经济补偿如何计算?
2023.12.11

劳动关系跨越新旧法,经济补偿如何计算?

文章发表于《天津政法报》2023年12月8日第6版

案情介绍

杨某于2003年9月1日入职某公司,2021年7月21日与公司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但双方对经济补偿金的数额产生争议。杨某在解除劳动合同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为2万元,杨某认为,公司应支付他19个月的工资作为经济补偿,共计38万元,而公司则认为应支付18个月的工资,共计36万元。

杨某向律师咨询,我的经济补偿金该如何计算?

律师解答

天津击水律师事务所张小英律师认为:公司应支付杨某19个月的工资作为经济补偿,共计38万元。

我国《劳动合同法》于2008年1月1日生效实施,其中关于经济补偿金的规定与之前颁布的《劳动法》、《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有所不同。因此,对于劳动者工作年限跨越2008年1月1日前后的,劳动者在解除劳动合同时是否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需分别适用不同规定,工作年限也应以2008年1月1日为节点,按照不同的方法分段计算。

劳动部1994年制定的《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号)第五条规定:“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本案中,杨某和公司在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下,2008年之前的经济补偿金计算标准为“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杨某于2003年9月1日入职,2008年1月1日前的工作年限应计算为5年。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案中,杨某和公司在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下,2008年后经济补偿金计算标准为“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杨某2008年1月1日后的工作年限应计算为14年。

2020年度,天津市职工年平均工资为81324元,经济补偿封顶基数为81324/12×3即20331元。杨某在解除劳动合同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为2万元,其月工资低于天津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故应按照其实际工作年限计算经济补偿金。

具体来说,杨某2008年1月1日前的工作年限应计算为5年,2008年1月1日后的工作年限应计算为14年,共计19年。故公司应按照19年(而非简单地用2021年7月21日与2003年9月1日相减得到的不足18年)的工作年限支付杨某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共计38万元。

天津击水律师事务所律师 张小英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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