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四种情形之一项,同饮者承担责任
2023.11.23

有四种情形之一项,同饮者承担责任

文章发表于《天津工人报》2023年11月23日第3版

案情介绍

2023年10月,张某和好友王某共同饮酒。张某醉酒后,王某护送他回家。可是,王某为了节省时间,只将张某送到了小区门口。张某醉得找不到路,翻墙进入小区,并误将钥匙插入电箱,导致触电身亡。

张某的妻子向律师咨询,王某是否要为张某的意外身亡承担责任,她能否向王某索要赔偿?

律师解答

张某的妻子可以向王某主张适当的经济赔偿。

首先需要明确,共同饮酒是否会产生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饮酒者是否有义务保护同饮者的生命安全?共同饮酒属于情谊行为,本身并不产生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但是,共同饮酒这一先行行为若使对方处于醉酒的危险状态,则会随之产生注意义务。本案中,张某与王某共同饮酒,张某醉酒后,王某作为清醒者,具有一定的安全注意义务。

那么,张某身亡后,其妻能否向王某索赔呢?《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之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此,本案能否请求赔偿主要看王某是否有过错。

司法实践中,需要同饮者承担法律责任的,主要有四种情形:1.强迫性饮酒;2.明知对方因身体状况等原因不能喝酒仍劝其饮酒;3.酒后驾车未劝阻导致发生车祸等损害的;4.未将醉酒者安全护送的。

本案中,张某醉酒,意识不清,缺乏正常的辨别能力。王某基于共同饮酒行为,应对张某进行必要的提醒和劝诫,并作为较清醒者,对其负有适当的照顾、保护、救助、妥善安置等义务,应将其安全护送到家。他将张某独自留在小区门口,即未尽到合理的安全注意义务,对于张某的死亡具有一定过错。而张某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应当清楚地认识到自身状况和酒量,应当预见到过量饮酒的后果。综上,张某饮酒过量导致其在回家途中意外身亡,对此应承担主要过错。张某的妻子可按照不超过20%的过错比例向王某主张适当经济赔偿。

天津击水律师事务所律师 李可意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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