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交通事故致残,三者险赔付后,意外险还能赔吗?
2023.11.20

因交通事故致残,三者险赔付后,意外险还能赔吗?

文章发表于《天津政法报》2023年11月16日第6版

案情介绍

张某发生交通事故,受伤致残,交管部门认定肇事司机负该起事故的全部责任。肇事车投保的保险公司对张某进行了赔偿,赔偿项目包括伤残赔偿金。同时,张某本人在某寿险公司购买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约定的赔偿范围也包括伤残赔偿金。

张某向律师咨询,他从肇事方保险公司获赔后,还能向自己这方的保险公司索赔吗?

律师解答

天津击水律师事务所李春静律师认为,要回答这个问题,需要先明确保险公司进行赔偿所基于的两种保险的性质。

张某能够从肇事车辆的投保公司获得赔偿,是基于肇事车辆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赔偿的是张某因肇事司机的过错所造成的损失,该保险在性质上属于责任保险。《保险法》第六十五条第四款规定:“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在责任保险中,保险公司承担被保险人应负的赔偿责任。

具体到本案,肇事司机是被保险人,张某是第三者,肇事司机对张某应负的赔偿责任是保险标的,由保险公司承担。根据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如果肇事司机没有赔偿张某,则保险公司可以将理赔款直接支付给张某;如果肇事司机已经赔偿张某,则保险公司应将理赔款支付给肇事司机。因此,这里的赔偿是人身损害赔偿,其中,具有财产属性的损失,如医疗费,以“损失填补”为原则,即不超过张某实际花费的医疗费为限;具有人身属性的赔款,如伤残赔偿金,则根据法律规定赔偿。

张某本人投保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在性质上属于人身保险。当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根据合同约定对张某进行赔偿,约定有伤残赔偿金的则需支付伤残赔偿金。

那么,张某从两份保险中都获得伤残赔偿金是否违反保险“损失填补”原则呢?答案是否定的。因为,两种赔款的性质和基于的险种不同。《保险法》第四十六条明确规定:“被保险人因第三者的行为而发生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等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付保险金后,不享有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利,但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仍有权向第三者请求赔偿。”可见,人身保险不适用“损失填补”原则,可以“双重赔偿”或“多重赔偿”。因此,本案中,张某既能基于因交通事故致残属于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责任而从自己的保险公司获得保险金,也能基于肇事司机的侵权及肇事司机投保的责任保险而向肇事车的保险公司请求赔偿。

天津击水律师事务所律师 李春静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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