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判刑后,之前的社保视同缴费年限还有效吗?
2023.09.20

被判刑后,之前的社保视同缴费年限还有效吗?

文章发表于《天津政法报》2023年4月20日第6版


案情介绍

孙某于2002年入职某机关单位,经人社局认定,其社会保险视同缴费年限为12年,后孙某继续缴纳社保至今。2023年1月,孙某因危险驾驶罪被法院判处拘役3个月。孙某向律师咨询,他在服刑前的视同缴费年限还有效吗?

律师解答

天津击水(南开)律师事务所律师张羽、实习律师刘书铭介绍,孙某刑满释放后,可以继续接续养老保险关系,但之前的视同缴费年限社保部门不予承认。

首先,什么是视同缴费年限?在上世纪九十年代初,我国为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开始推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并确立了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与缴费挂钩的机制。根据《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津政发〔2015〕28号)第十二条规定:“……参保人员改革前在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年限作为视同缴费年限……”由此可见,对于制度改革之前职工的连续工龄可视同为养老保险缴费年限。

那么,服刑以前的视同缴费年限是否有效呢?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3463号建议的答复》(人社建字〔2015〕130号):“连续工龄的政策规定,主要依据1959年内务部《关于工作人员曾受过开除、劳动教养、刑事处分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59)内人事福字第740号)文件,之后国家陆续出台了一系列文件,对于服刑人员原没有缴费的工作年限不得计算为连续工龄,这样就不能视同为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因此,孙某被判处拘役3个月后,其之前的视同缴费年限会归零处理,且其在服刑期间不可以参加社保。孙某在接受刑事处罚期间,服刑之前已参加的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个人账户予以保留。孙某在服刑期间应停止缴纳养老保险费,不计算缴费年限。孙某刑满释放后,可以继续接续养老保险关系,服刑前后的实际缴费年限可以合并计算,视同缴费年限不予承认。

天津击水律师事务所律师张羽、实习律师刘书铭供稿


相关文章
    未查询到相关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