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去世后,我应该继续抚养继子女吗?
2022.11.02

丈夫去世后,我应该继续抚养继子女吗?

文章发表于《天津政法报》2022年10月14日第6版


案情介绍:

      2010年,刘某和张某经法院调解离婚,2岁的婚生女小刘由父亲刘某直接抚养。2012年,刘某和李某登记结婚,此后,小刘一直跟随生父刘某和继母李某生活。2021年6月,刘某去世,李某不愿继续抚养小刘,便将她送到了生母张某处。张某非常不满,要求李某支付小刘的抚养费。那么,李某是否应当支付这笔费用呢?

律师解答:

      天津击水(南开)律师事务所李春静律师认为,李某无须向张某支付小刘的抚养费,理由如下:

      首先,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可见,履行抚养义务或支付抚养费是父母的法定义务。

      其次,继父母子女关系在本质上是一种姻亲关系,在法律上不当然产生父母子女关系,在亲生父或母与继父母离婚或亲生父或母死亡时,姻亲关系随之解除。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继父或者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根据该规定,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的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成立法律上的拟制血亲关系,产生与亲生父母子女一样的权利义务关系。但是,这种拟制血亲关系以及由此产生的父母子女的权利义务关系,是源于继父母自愿对继子女进行了抚养教育的行为,从而产生继子女对继父母的赡养义务,以及相互之间继承权等权利义务关系。继父母对继子女的抚养教育并非法定义务。

      再次,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也就是说,虽然因继父母对继子女进行抚养教育而在双方间成立法律上的拟制父母子女关系,但并不影响继子女与其生父母之间因血缘而产生的亲子关系,更不免除其亲生父母的抚养义务。

      综上,生父母死亡后,生父母与继母或继父的婚姻关系终止,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的姻亲关系也随之终止,双方之间失去了继续维持抚养教育关系的基础,此时,继父母不愿继续抚养继子女,而继子女尚有其他抚养人的,应当允许。法律拟制血亲关系因继父母不再对未成年继子女进行抚养教育而消除,双方间不再存在父母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

      具体到本案,刘某去世后,其与李某的婚姻关系终止,李某与小刘之间的姻亲关系随之终止。当李某不愿继续抚养小刘时,双方之间的法律拟制血亲关系消除,李某不再负有对小刘的抚养义务,小刘应由其生母张某继续抚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