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产代位继承须具备两大条件
2022.07.21

遗产代位继承须具备两大条件

文章发表于《天津工人报》2022年7月13日第3版


案情介绍:

      张大爷于2020年11月1日去世。他没有配偶和子女,也没有留下遗嘱。因为他的父母和兄弟张三已先于他去世,他的遗产由仍然在世的兄弟张大和张二继承。2021年3月4日,张三的儿子张甲将张大和张二起诉至法院,主张自己对张大爷的遗产享有代位继承权。法院会支持张甲的主张吗?


律师解答:

      在张大爷有兄弟健在的情况下,张甲不符合代位继承的条件,没有代位继承的可能。

      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的代位继承权是《民法典》新增加的规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该规定扩大了代位继承人的范围,即侄子、侄女、外甥、外甥女可以依法代位继承。依照该法条,如果被继承人是在2021年1月1日《民法典》正式施行之后死亡的,其兄弟姐妹的子女可以进行代位继承。
      但本案中,被继承人张大爷是在《民法典》施行之前去世,不适用该法条。根据《民法典》第一条第二款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十四条规定:“被继承人在《民法典》施行前死亡,遗产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其兄弟姐妹的子女请求代位继承的,适用《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的规定,但是遗产已经在《民法典》施行前处理完毕的除外。”据此,如果被继承人在《民法典》生效前死亡的,代位继承人只有同时具备“遗产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以及“遗产在《民法典》施行前尚未处理完毕”两个条件才能享有代位继承权。
      具体到本案,被继承人张大爷在《民法典》施行前去世,他虽然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和直系晚辈血亲,但亲兄弟中尚有张大和张二健在,他俩可以作为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也就是说,张大爷的遗产并非无人继承,张甲不符合代位继承的条件,无法进行代位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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