休庭时辱骂殴打他人构成扰乱法庭秩序罪
2022.07.12

休庭时辱骂殴打他人构成扰乱法庭秩序罪

文章发表于《天津工人报》2022年6月22日第3版


案情介绍:

      2021年10月28日,原告于先生诉被告夏女士继承案件在某法院开庭。开庭后,由于在案证据不足,法院决定暂时休庭,并要求被告夏女士前往派出所调取相关证据。夏女士调证回到法院后,遇上了在法院楼道等候开庭的于先生,于先生对夏女士进行了言语辱骂,并动手殴打夏女士。直到法警赶来,才制止了于先生的殴打行为。于先生的行为不仅导致审判活动中止无法正常进行,并且造成被告夏女士手指骨折。那么,在法院打人是否构成犯罪?


律师解答:

      首先,《民事诉讼法》对于在法院打人的行为是这样规定的,《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据此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侮辱、殴打司法工作人员或者诉讼参加人等的行为,属于违反法庭规则的行为。诉讼参与人,包括当事人、共同诉讼人、第三人、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而诉讼参加人,仅包括当事人和诉讼代理人。本案的于先生系原告,夏女士系被告,双方都属于诉讼参与人,于先生在法院楼道言语辱骂并殴打夏女士的行为严重违反了法庭规则,人民法院依法可以对于先生予以罚款、拘留。

      其次,对于在法院殴打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刑法》第三百零九条规定:“有下列扰乱法庭秩序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一)聚众哄闹、冲击法庭的;(二)殴打司法工作人员或者诉讼参与人的;(三)侮辱、诽谤、威胁司法工作人员或者诉讼参与人,不听法庭制止,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四)有毁坏法庭设施,抢夺、损毁诉讼文书、证据等扰乱法庭秩序行为,情节严重的。”据此规定,在法庭殴打诉讼参与人,严重扰乱了法庭秩序,符合扰乱法庭秩序罪的构成要件,依法应当追究打人者的刑事责任。

      最后,是否构成扰乱法庭秩序罪关键在于如何理解法庭秩序。法庭秩序是指为了保障法庭开庭审理诉讼案件的各种活动得以正常顺利进行,要求诉讼参与人及旁听群众共同遵守和维护的秩序。这里的“法庭”应当作广义理解,既包括行为人在法庭内扰乱法庭秩序,也包括在法庭附近干扰法庭秩序,比如在法庭外对正在参加诉讼活动的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与人进行殴打或将其从法庭内追赶到法庭外进行殴打等等,都应视为发生在法庭内的扰乱法庭秩序行为。所以,本案的原告于先生在法院楼道对夏女士进行了言语辱骂,并动手殴打夏女士的行为不仅导致审判活动中止无法正常进行,并且造成被告夏女士手指骨折,严重扰乱法庭秩序,涉嫌构成扰乱法庭秩序罪。

      律师提醒,法院是国家的司法机关,是国家法律和秩序的维护者,审判法庭是人民法院依法行使国家审判权,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重要场所,遵守法庭纪律是所有诉讼参与人员的法定义务。严重扰乱法庭秩序,是藐视国家权力、粗暴践踏法律的行为,不仅破坏法庭审理活动的正常进行,而且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与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造成极大的威胁和损害。因此,任何人都不得扰乱法庭秩序,蔑视国家公权力和法律。



天津击水律师事务所  潘强、李密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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