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来,遗嘱还有“免证”的功能
2022.02.21

原来,遗嘱还有“免证”的功能

文章发表于《天津政法报》2021年7月14日第6版


【案件回放】

    读者王女士:我家有一套私产房,登记在我丈夫名下。2020年10月,丈夫突发疾病去世,没有留下遗嘱。我和儿子商量后,决定将这套房子过户到我的名下。办理过户手续时,房产登记部门要求我提供丈夫的父母已经去世的证明材料。两位老人已经去世多年,还要证明材料干嘛?再说,我也没有相关材料,怎么办?


【律师评析】

    天津击水(南开)律师事务所李春静律师认为,王女士在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时,确实需要提供丈夫父母死亡的证明材料。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抚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可见,遗赠抚养协议优于遗嘱继承,遗嘱继承优于法定继承。本案中,由于王女士的丈夫没有留下遗嘱,因此,其遗产应当按照法定继承来办理。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第一千一百三十条相关规定,配偶、子女、父母同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王女士的公公婆婆如果在世,是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且极可能是需要特殊照顾的对象。

    另外,民法典第十三条规定:“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因此,办理法定继承手续时,必须首先确定权利人即继承人。本案中,王女士主张丈夫的父母已经去世,也就是说两位老人不再是继承人。为了确定不存在权属争议,房产登记部门要求其提供相关的死亡证明材料合法合理。

    常见的死亡证明材料有:医学死亡证明、尸检报告、户口注销证明、火化证等,对于特殊原因无法提供的,可办理家庭关系成员的公证。办理公证时需要提供的证明死亡的材料可以是:一、派出所或居委会、村委会出具的家庭成员情况证明;二、职工履历表或干部履历表。具体到本案,王女士可以请求丈夫户籍所在地派出所或居委会出具丈夫家庭成员情况的证明;也可以向丈夫所在单位调取其履历表。

    针对本案,律师提醒:订立遗嘱不仅可以防范发生纠纷,还可以为后续办理继承相关事宜省去不少“麻烦”。本案中,如果王女士的丈夫生前订立了遗嘱,王女士就不用再去搜集丈夫父母已经去世的证明材料了。另外,需要注意的是,如果订立遗嘱人在年事已高或者病情危重时才订立遗嘱,可能就不具备订立有效遗嘱的条件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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