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发表于2016年10月3日《城市快报》第三版
【案情介绍】
城市快报讯:一桩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被告托人求助到天津击水律师事务所,因其尚在狱中服刑,焦虑倍增。击水律师事务所律师成了他的代理人。了解得知,被告曾因纠纷爬上原告公司正在施工的打桩机,向相关方索要数十万元现金,后被告因寻衅滋事罪被判刑四年。服刑期间,原告以被告造成其打桩机损坏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赔偿损失。律师接受委托后,法院一审判决被告败诉,赔偿原告40余万元。被告委托律师提起上诉,二审判决发回重审,又代理重审,一直到重审宣判,驳回原告诉求。
【律师解答】
为了这份胜诉判决,律师可没少花费心力。她先是重新整理了一审、二审案卷材料,梳理一、二审中存在的问题。在一审判决中,主要依据是此前刑事判决中的“造成打桩机严重受损”以及被告方申请做的一份《评估报告》。律师向法庭指出,刑事判决中此项认定无事实依据,也无任何证据,因此应当在本民事案件中要求原告方提交相关证据证明损害后果存在,既然此方主张财产损害赔偿,且主张损坏机械已进行维修,则只需提交相关费用票据即可,无需再评估受损价值,《评估报告》毫无意义,若不能提供证据证明损失,则应承担举证不利后果。而且原告方还有义务提交权属证明,以证明其对主张损坏机械的所有权。
重审过程中,法院曾两次让原告方两次补充存在财产损害后果的证据和机械权属证据,但对方未向法院提交任何新证据。律师指出,本案侵权行为发生时,被告爬上打桩机前已告知原告工作人员关掉打桩机,对方照准,事后,原告打桩机仍然照常工作,未出现停工状况,也一直未曾出具任何损坏实物以及相关票据等。最后,法院采纳了律师的意见,以原告方证据不足驳回其全部诉讼请求。
律师心得:
本案自接受委托至胜诉结案,历经一年半时间,从一审到二审再到重审,无论是对委托人还是其家属,乃至律师都是一场漫长的煎熬。尤其委托人本人一直在监狱服刑,案件结果对其而言一直是心理的重担。值得欣慰的是,律师最终坚持了下来,不负所托争得了胜诉,既完成了委托人的委托,也未辜负自己的职业操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