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人的肖像,不是想用就能用
2022.02.21
文章发表于《天津政法报》2021年6月10日第6版


【案情介绍】


最近,身边有朋友在玩一款网络小游戏:上传一张静态的人物照片后,使用软件制成动态视频,还配以魔性的表情和洗脑的音乐,十分可笑。我注意到,朋友在游戏期间使用了从网上下载的名人照片。请问,这样做是否侵犯对方的肖像权?


【律师解答】


天津击水(南开)律师事务所李春静律师认为,上传名人照片制作这种小视频侵犯了对方的肖像权。


首先,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八条规定:“自然人享有肖像权,有权依法制作、使用、公开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名人作为自然人当然享有肖像权。肖像权是一种支配权、绝对权,肖像权人对于自己的肖像是否使用、如何使用享有完全的权利,其可以通过授权或者同意等方式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这种许可可以有偿也可以无偿,但他人无论是有偿使用还是无偿使用,都必须经过肖像权人的许可,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未经肖像权人许可擅自使用其肖像都构成侵权。


需要注意的是,该法条与已废止的《民法通则》中的规定有所不同。《民法通则》第一百条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而民法典中,“以营利为目的”不再作为判断是否侵犯肖像权的要件。具体到本案,即便以非营利目的使用名人肖像,但只要未经肖像权人授权或者同意,均构成侵权。


其次,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九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是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该条明确禁止丑化、污损、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肖像并直接将此等行为规定为构成肖像权侵权。具体到本案,这款游戏是上传静态照片,使用软件制作成动态视频,并配以魔性的表情和洗脑的音乐,属于法律明确禁止的侵权行为。


再次,民法典第九百九十条规定:“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第九百九十六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损害对方人格权并造成严重精神损害,受损害方选择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不影响受损害方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具体到本案,如果使用名人肖像达到丑化、污损肖像的程度,即便使用者与肖像权人签订了肖像许可合同,肖像权人在遭受严重精神损害的情形下仍有权在合同违约之诉中同时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也许有人认为,名人作为公众人物,其对肖像的使用应当具有容忍义务,但是法律并无此规定,名人和普通人的肖像权受法律同等保护。那么,未经肖像权人同意,就一定不能合法使用其肖像了吗?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条规定:“合理实施下列行为的,可以不经肖像权人同意:(一)为个人学习、艺术欣赏、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在必要范围内使用肖像权人已经公开的肖像;(二)为实施新闻报道,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三)为依法履行职责,国家机关在必要范围内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四)为展示特定公共环境,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五)为维护公共利益或者肖像权人合法权益,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的其他行为。”


综上所述,未经授权,用他人照片制作魔性、搞笑视频的行为属于侵权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