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发表于2018年2月26日《每日新报》
【案情介绍】
市民李女士咨询:春节前夕,我公司组织员工出境旅游,根据合同约定按照每人1千元的标准收取押金,押金总额优惠到5万元。合同还约定,如果有客人未按约定出团,则押金不予退还。出团当日,有的员工因故未到。行程结束后,旅行社认为因个别游客未出团,全部押金都不能退还。我们该怎么办?
【律师解答】
天津击水律师事务所安刚律师解答:旅行社拒绝退还全部押金的行为是错误的。根据相关规定,旅行社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游客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游客合法权益的责任,游客请求认定该内容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这就是众所周知的“霸王条款”无效原则。此外,法律还规定,如果合同双方对部分条款的解释存在争议,就按照对制定者不利的解释处理。
另一方面,法律也规定了如果在旅行开始前,因游客的单方原因而解除合同,游客要求旅行社退还尚未实际发生的费用,或者旅行社要求游客支付合理费用的,法院应予支持。所以旅行社和游客之间可以就合理费用一节充分协商,协商不成的,游客可以向消协反映,也可以向法院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