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发表于2017年5月15日《每日新报》第四版
【案情介绍】
每日新报讯 方先生来电咨询:2017年2月,我与卖方签订了存量房买卖协议。其中约定买方应当自签订协议之日起5日内交付首付款。但是签订协议转天,卖方告诉中介,说家里有纠纷,房子不卖了。此后我和中介多次与卖方沟通,都没有结果。首付款我也没交,就直接起诉要求卖方履行合同。诉讼期间,卖方提出我没有按期交首付款,认为违约责任在我,应当解除合同。我该怎么办?
【律师解答】
天津击水律师事务所安刚律师解答: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买卖双方均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非违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以及承担相应违约责任。根据您陈述的事实,如果卖方在签订买卖协议的次日就表示不再出售房屋,经您与中介催告仍拒绝履行合同,那么卖方就是根本违约方,您可以起诉到法院,要求卖方继续履行合同。
另外,卖方以您延期付款为理由主张解除合同是没有依据的。基于卖方首先提出拒绝履行合同,您才没有及时交付房款,而后您已经提起诉讼主张自己的权利。您在诉讼期间可以向资金监管账户存入房款,以证明您的履行能力和履行诚意。房款存放在资金监管账户期间,房屋完成过户前卖方是收不到房款的,延期付款是无从谈起的。既然卖方已经早已提出解除合同,那么卖方再主张您延期付款就是没有任何依据了。
(整理 新报记者 张家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