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房入住十几年没过户,一招解决
2022.02.21
文章发表于2017年4月3日《城市快报》第04版

    

【案情介绍】


十六年前,储女士买了邻居家的房入住后,却因种种原因一直没过户。直到2016年,她找到此房前女主人王女士,请求对方协助办理过户手续。对方不同意并称房子是她的,卖房给储女士的刘先生早就跟她离婚了,无权处置她的财产。储女士求助到天津击水律师事务所,委托一名律师作她的代理人,并将刘先生和王女士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决被告协助办理过户手续。王女士又提反诉,认为房屋买卖无效。


【律师解答】


律师经了解得知,储女士本与刘先生和王女士是邻居。十六年前,储女士与刘先生签了房屋买卖协议,买下了他们的房子,储女士交付了全款,刘先生把房屋钥匙、产权证等交给储女士,但当他们去房管部门办理过户手续时,由于王女士未到场,没有办成。买房不久,储女士一家入住诉争房,直到起诉一直没办过户。


起诉时,刘先生又下落不明,是否签了合同无法证实。储女士几近崩溃,律师一边安抚她的情绪,一边反复研究案情。通过对现有证据的研究,加之搜集了大量的相关胜诉案例,根据一般的社会常识及法律依据,律师成功证实案件的真实情况以及双方签订的买卖合同,证明刘先生签合同时代表的是夫妻双方共同的意愿,并且要求王女士配合办理过户手续,成功将案件局势进行了扭转,中止被告的腾房诉讼,成功地维护了储女士的合法权益。


律师意见:


天津击水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储女士是善意购买人,涉诉房屋是二被告婚内购买的共同财产,二被告离婚,原告作为邻居不可知晓,且双方在离婚判决中并未对涉诉房屋进行分割。涉诉房屋当时市场价9万余元,储女士支付了12万余元,一次性付款后,刘先生向其交付了房产证、钥匙等。自那时起,储女士在这房里住了18年,王女士对该房失去控制18年,其间,储女士多次催促二被告办理过户,而王女士从未向有关部门反映或向法院起诉主张权利。二被告的行为足以让原告相信其出卖房屋是真实意思表示。根据《婚姻法解释一》第17条规定,无论王女士是否认可都不能对抗原告即善意第三人。最终,法院采纳了律师的观点,判决被告协助原告办理过户手续,驳回王女士反诉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