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发表于2017年3月13日《每日新报》第03版
【案情介绍】
每日新报讯 胡先生来电咨询:2007年1月,我与卖方签订二手房买卖合同,当时我已经付清全部房款。卖方将房产证交给我,房屋也交付居住。卖方本来答应及时办理过户,但是后来说因工作太忙就一直没有办理。我经常催促卖方,卖方则借故拖延至今。我准备起诉卖方给我过户,请问是否超过诉讼时效?
【律师解答】
天津击水律师事务所安刚律师解答:买方付清房款,卖方交付房屋后尚未办理过户手续而引发的二手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对于买方长时间怠于催促卖方的情形,是否会因超过诉讼时效而导致买方败诉的问题一度存在分歧。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形成了倾向性意见,认为“出卖人已经将房屋交付于买受人,买受人亦已实现对房屋的占有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转移房屋所有权、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请求权具有物权性质,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所以,您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依法判令卖方配合您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在起诉时,您可提交付款证据和居住证明等,如果法院的生效判决确认应当过户,而卖方拒不配合,您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如果卖方不到庭参加诉讼,法院将会缺席判决。
同时提示您注意,最好在诉讼期间申请法院对房屋采取保全措施,这样可以避免发生其他纠纷,以便生效判决得以顺利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