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每日新报讯 李先生来电咨询:我与卖方签订二手房买卖合同一份,我已经支付10万元定金。这套房子在一楼,卖方搭建了小院,我是对小院感到满意才决定购买的。谁知有关部门告知卖方小院属于违建,必须拆除。这样一来,我购房的实际面积就减少了,我不想购买不带小院的房子,我该怎么办?
【律师解答】
天津击水律师事务所安刚律师解答:根据《天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规定,“禁止在居民区内的道路、绿地、空地、楼道、庭院等部位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卖方在一楼搭建小院的行为属于该条例规定的明令禁止的行为,即使您顺利购得这套房屋,也应当依法拆除卖方搭建的小院。
在您与对方签订的合同中,如果约定了小院拆除后合同就终止,那么您可以据此解除合同。如果未对此作任何约定,而您却主张“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目的之一是为得到附属小院,既然小院被拆除,购房目的就不能实现,所以解除合同”,这个理由是缺乏事实依据的。
您的顾虑是房屋交接后,您需要自行拆除小院,恢复原状必然导致增加成本,并且一楼带小院的房屋居住生活更加便利。事实上一楼房屋从长远来看物有所值,即使拆除小院,卖方主动降价的可能性也微乎其微。如果您坚持解除合同可以充分协商,结合自身实际条件妥善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