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每日新报讯 王先生来所咨询:2015年我把一套空闲房屋租给了一租客居住使用,约定租赁期限为两年,并同时签订了书面合同。2017年到期后,一直未续签合同,但是至今他仍然居住在该房屋内并按时向我交纳房租。现在我因个人原因不想让他继续租住,请问律师,我该如何解决这个问题?
【律师解答】
天津击水律师事务所田伟律师、杨丽实习律师解答:租客租赁王先生房屋并签订书面合同,租期届满后双方没有续订合同,租客仍居住在该房屋内,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
结合本案,租客在租赁合同到期后,继续居住在王先生的房屋里并交纳租金,则租客与王先生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只是租赁期限为不定期租赁。对于不定期租赁,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二条:“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
结合本案,王先生可随时与租客解除合同,但应在合理的期限内通知租客。如果租客收到通知后在合理的期限内仍不搬出,王先生可向租赁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与租客的不定期租赁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