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发表于2017年11月27日《每日新报》第07版
【案情介绍】
每日新报讯 方先生来电咨询:2017年2月,我与买方签订二手房买卖合同,我出售自己名下的一套私产房。签约后,我已经收取5万元定金。合同约定4月10日前还清贷款,4月20日前去房管局签协议。后来买方因为贷款政策原因导致首付款增加,不想继续购买房屋了。双方协商一致并签订解除协议,我按照协议退还其2万元。可是现在买方又起诉我要求退还剩余定金3万元,我该怎么办?
【律师解答】
天津击水律师事务所安刚律师解答:首先,您应该举证证明,在签订合同后您积极全面地履行合同义务,包括及时偿还房屋剩余贷款。如果超过4月10日并未注销抵押权登记,只要未延迟网签,仍可实现合同目的,就不能是视为您违约。
其次,根据天津市相关贷款政策,买方认为其不能按照原计划购买房屋,首付款增加造成其经济负担,并且单方提出解除合同,这是因其自身原因导致不能履行合同。您是守约方,无需承担责任。
最后,鉴于您和对方已经就解除合同达成一致意见,并已经按照合同约定退还其相应部分定金,您与对方因购买房屋引发的争议实际已经全部解决。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对方本不应再次起诉您。在法庭上,您可以实事求是地陈述事实,并出示解除协议。法院会公正判决。
整理 新报记者 张家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