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未取得准入证能交付吗
2022.02.21

文章发表于2017年11月23日《天津日报》第9版

 

【案情介绍】


天津日报讯   市民马女士咨询:2015年3月,我与开发商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房屋应当于2016年5月31日前交付。买卖合同还约定房屋未取得准入证不得交付,但是开发商另与我签订一份补充协议,约定房屋只要验收合格即可交付,不需要准入证。开发商取得准入证并交房是在2016年12月,我与开发商协商赔偿,开发商说以补充协议为准,而且不可抗力导致停工,不能赔偿。我该怎么办?


【律师解答】


天津击水律师事务所安刚律师解答:首先,根据《天津市商品房管理条例》和《天津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的住宅商品房,必须在领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住宅商品房准许交付使用证后,方可交付使用。《天津市新建住宅商品房准许交付使用证管理规定》进一步规定,对未取得准许使用证的商品房,购房人有权拒绝入住。既然商品房买卖合同同时约定了取得准入证方可交付,开发商就应依约定履行合同义务。其与业主另行约定无需准入证的补充协议免除了自己的责任,限制了业主的权利,应属于无效条款。


其次,对于开发商主张的不可抗力导致停工问题。建议您首先查明小区何时竣工,何时申请验收合格,何时申请配套验收等。即使发生不可抗力也不足以导致开发商延期竣工的,开发商仍然应该承担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